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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三要素,非宅腾退是什么意思?

更新时间:2025-03-12 13:18  发布:2025-02-15 02:49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拆迁三要素,什么是非宅腾退,关于“非住宅房屋”的定义,在我们的日常认知里。非住宅房屋是指专门用于工业、交通、仓储用房;商业、金融和信息用房;教育、医疗卫生和科研用房;文化、新闻、娱乐、园林绿化、体育用房;机关事业办公用房;军事用房,等等。但

拆迁三要素,非宅腾退是什么意思?

一、拆迁三要素,什么是非宅腾退

关于“非住宅房屋”的定义,在我们的日常认知里。非住宅房屋是指专门用于工业、交通、仓储用房;商业、金融和信息用房;教育、医疗卫生和科研用房;文化、新闻、娱乐、园林绿化、体育用房;机关事业办公用房;军事用房,等等。
但是,拆迁中常见的“非宅”,全称是“非宅基地上住房”,与它相对应的是“宅基地上住房”。
宅基地上住房:
可以简要从三个要素出发分析,地、房、人(户口)。
一、“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之规定,宅基地是指农民依法取得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
二、“房”:向村集体申请(申请过程见下边附文)一块集体建设用地。在此块地上盖房子,用于安家居住,这种房子叫做“宅基地上住房”。
三、 “人口”:它的申请主体只能是农村村民,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是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总结为,农村村民(是否严格要求是本村村民,司法实践上更倾向于不做严格要求,只要是农村村民就可以)。有了“宅基地上住房”的定义,“非宅基地上住房”的定义也就不难确定。在定义“非宅”之前,我们要明白“非宅”说法的来源。来源:关于“非宅”的说法,主要是来源于征收方,按照他们的逻辑,只要不符合“宅基地上住房”中三要素中的任何一个要素,就会被定义为“非宅”。
比如,不是农村户口、没有依法办理宅基地证、房子不是用来居住、土地性质是农用地等。尤其在遇到征地拆迁的情况下,就会出现“非宅拆除”,“非宅腾退”等宣传。
因为,一旦被认定为非宅,就不能享受宅基地上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而只给一个重置成新或者叫实际建造成本价的补偿。
如此分析,大家也就明白了,关于“非宅”好像更多层面上是征收方主动“创造”的一个名词,法律上或者政策上,并没有官方的说法和提及,或许我们也可以理解为它是拆迁领域独有的一个名词,用来明确区分补偿款标准的。

二、非宅腾退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非宅”,全称是“非宅基地上住房”,只要下列三个条件任意一个不满足,就被称为“非宅”。1、“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之规定,宅基地是指农民依法取得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2、“房”:向村集体申请(申请过程见下边附文)一块集体建设用地。在此块地上盖房子,用于安家居住,这种房子叫做“宅基地上住房”。3、“人口”:它的申请主体只能是农村村民,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是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总结为,农村村民(是否严格要求是本村村民,司法实践上更倾向于不做严格要求,只要是农村村民就可以)。房屋腾退,一般是指共有制集体住房,当需要统一收回的时候,就需要腾退,固然会给补贴。一般情况下,腾退后的房子是不拆的,另做它用,如果房子是要拆掉,就是动迁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三、非宅腾退是拆迁吗

法律分析:不是。非住宅房屋是指专门用于工业、交通、仓储用房;商业、金融和信息用房;教育、医疗卫生和科研用房;文化、新闻、娱乐、园林绿化、体育用房;机关事业办公用房;军事用房,等等。拆迁中常见的“非宅”,全称是“非宅基地上住房”,与它相对应的是“宅基地上住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四、非宅腾退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房屋腾退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腾退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腾退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房屋腾退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腾退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房屋腾退依据的政策是什么

1。在当市行政区范围内,为了征收、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实施房屋腾退并需要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拆迁入)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意见。

2。征地房屋腾退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妥善安置、合理补偿的原则,并符合房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

3。征地房屋腾退,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本意见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给予补偿安置,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4。当地腾退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腾退补偿安置通知书,并将房屋所有权人、腾退范围、腾退期限等事项以房屋腾退公告形式予以公布。需延长腾退期限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在腾退期限届满15日前,向当地腾退机关提出延期腾退申请。

5。房屋所有权人可自行腾退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其他组织实施腾退。

6。房屋腾退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当地腾退机关的监督。

法律依据:《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第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五、北京非宅腾退补偿标准

房屋腾退补偿标准是什么

1。房屋腾退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腾退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腾退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2。房屋腾退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腾退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房屋腾退依据的政策是什么

1。在当市行政区范围内,为了征收、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实施房屋腾退并需要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拆迁入)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意见。

2。征地房屋腾退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妥善安置、合理补偿的原则,并符合房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

3。征地房屋腾退,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本意见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给予补偿安置,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4。当地腾退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腾退补偿安置通知书,并将房屋所有权人、腾退范围、腾退期限等事项以房屋腾退公告形式予以公布。需延长腾退期限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在腾退期限届满15日前,向当地腾退机关提出延期腾退申请。

5。房屋所有权人可自行腾退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其他组织实施腾退。

6。房屋腾退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当地腾退机关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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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赵夏
内容审核:李站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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