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鲤城区商户拆迁补偿标准,泉州市鲤城区的拆迁补偿政策

更新时间:2025-03-10 23:46  发布:2024-08-26 16:12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鲤城区商户拆迁补偿标准,泉州市鲤城区的拆迁补偿政策,泉州市鲤城区的拆迁补偿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房屋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

鲤城区商户拆迁补偿标准,泉州市鲤城区的拆迁补偿政策

一、鲤城区商户拆迁补偿标准,泉州市鲤城区的拆迁补偿政策

泉州市鲤城区的拆迁补偿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房屋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具体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因此,在泉州市鲤城区,被拆迁的房屋将根据市场价格和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二、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应给予相应的补偿。这意味着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将获得搬迁费用和临时安置费用的补偿。

三、其他补偿与奖励

除了上述补偿外,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因此,在泉州市鲤城区,被拆迁人还有可能获得额外的补助和奖励。

四、住房保障

对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应优先给予住房保障。这意味着在泉州市鲤城区,如果拆迁导致被拆迁人住房困难,政府将优先为他们提供住房保障。

综上所述,泉州市鲤城区的拆迁补偿政策涵盖了房屋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其他补偿与奖励以及住房保障等方面。具体补偿标准和方式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估结果确定。

二、泉州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泉政文〔2012〕3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12〕57号)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调整征地补偿标准通知如下:

一、我市征地补偿实行耕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两种标准,其中耕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最低调整为1300元/亩;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最低调整为32500元/亩。

二、实行耕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区域,征收土地按所在区域的耕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中:耕地为25倍,果园和其他经济林地为9.5~15倍,非经济林地为6倍,养殖生产的水面和滩涂为8~11倍,盐田为7~9倍,未利用地为1.5倍。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按《福建省实施办法》规定制定。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应在本通知确定的最高和最低标准之间,根据地类、产值、耕地质量、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因素,划分具体区片范围,确定各区片的耕地统一年产值及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并于2013年1月前公布实施,同时报泉州市人民政府备案。

四、为保障广大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今后项目征地工作的顺利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在制定具体区片耕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时,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0〕175号)、《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等文件的要求,按技术规程和程序开展工作,同时应做好群众的宣传工作。

五、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请各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做好征地补偿标准的前后衔接及平衡工作。

三、泉州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泉政文〔2012〕3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12〕57号)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调整征地补偿标准通知如下:

一、我市征地补偿实行耕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两种标准,其中耕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最低调整为1300元/亩;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最低调整为32500元/亩。

二、实行耕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区域,征收土地按所在区域的耕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中:耕地为25倍,果园和其他经济林地为9.5~15倍,非经济林地为6倍,养殖生产的水面和滩涂为8~11倍,盐田为7~9倍,未利用地为1.5倍。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制定。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应在本通知确定的最高和最低标准之间,根据地类、产值、耕地质量、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因素,划分具体区片范围,确定各区片的耕地统一年产值及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并于2013年1月前公布实施,同时报泉州市人民政府备案。

四、为保障广大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今后项目征地工作的顺利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在制定具体区片耕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时,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0〕175号)、《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等文件的要求,按技术规程和程序开展工作,同时应做好群众的宣传工作。

五、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请各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做好征地补偿标准的前后衔接及平衡工作。

四、2023泉州拆迁补偿标准明细

法律分析:1、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4、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五、泉州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泉州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1、按照房屋的市场评估的价格和房屋的建筑面积来进行确定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收入、土地价值等确定。

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将全省划分为四个区域类别。区域综合地价最低标准为一类区38750元/亩,二类区37750元/亩,三类区36750元/亩,四类区35750元/亩。耕地按被征用面积综合地价标准乘以系数1.0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和除耕地以外的未利用地的调整系数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补偿标准不得低于现行征地补偿标准。全省土地征用区域的区域分类和综合地价最低标准见附件。

2、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类型、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因素,将辖区划分为3

~5个区,划定区的范围,确定区的具体综合地价,建立区的综合地价数据库。

3、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公告实施前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征地区域综合地价。当前征地区域综合地价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可以不调整,但需要重新公布。

4、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汇总本辖区的综合地价,报省政府备案,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综合地价数据库,在门户网站上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

二、如何适用先补偿、后搬迁的征收原则?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征收人应当依法履行搬迁义务:

(1)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款已经足额存储、被征收人可以自主支取的;

(2)实行现房产权调换,市、县级人民政府已经确定了产权调换房源,被征收人搬迁完毕后可实际办理房屋交付的;

(3)实行期房产权调换,市、县级人民政府已经确定了产权调换房源,在被征收人搬迁完毕、产权调换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按约定交付房屋,且已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临时周转用房的。

三、停产停业的期限如何确定?

(1)采用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到安置房屋交付的次月止;

(2)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补偿的,按照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地拆迁协议,签订的程序如下: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2)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3)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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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鲤城区商户拆迁补偿标准,鲤城区拆迁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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