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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长寿区拆迁补偿标准2021,卖受人违法交付买受人房屋收全款算诈骗吗

更新时间:2025-03-08 17:47  发布:2024-09-08 07:37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重庆长寿区拆迁补偿标准2021,卖受人违法交付买受人房屋收全款算诈骗吗,卖受人违法交付买受人房屋收全款是否算诈骗,需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定。总体来说,如果卖受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违法交付房屋并收取全款的方式欺骗买受人,可能构成诈骗。具体分

重庆长寿区拆迁补偿标准2021,卖受人违法交付买受人房屋收全款算诈骗吗

一、重庆长寿区拆迁补偿标准2021,卖受人违法交付买受人房屋收全款算诈骗吗

卖受人违法交付买受人房屋收全款是否算诈骗,需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定。总体来说,如果卖受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违法交付房屋并收取全款的方式欺骗买受人,可能构成诈骗。

具体分析如下:

一、关于诈骗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了诈骗罪的定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会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诈骗罪的关键要素包括:欺诈行为、非法占有目的、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等。

二、卖受人违法交付的情形

若卖受人故意隐瞒房屋的重要事实(如房屋被查封、抵押等),使得买受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支付全款并接收房屋,卖受人的行为可能构成诈骗。因为这种情况下,卖受人通过欺骗手段使买受人做出了违背真实意思的决定。

如果卖受人明知自己无权处分该房屋(如不属于自己的房子),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相关文件或编造谎言等方式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并收取全款,这种行为也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三、买受人的救济途径

对于可能构成诈骗的卖受人行为,买受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寻求法律救济。同时,买受人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因欺诈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以挽回损失。

综上所述,卖受人违法交付买受人房屋收全款是否算诈骗,需根据卖受人的具体行为、目的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若卖受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卖房子收了钱无权处分不过户算诈骗吗

我国合同法规定,无权处分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需要取得所有权人的追认,才具有法律效力。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规定,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那么,无权处分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呢?今天,法妞问答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案情简介】

雷某与樊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共同购买了位于重庆市长寿区的商品房一套(全款支付),登记在雷某名下。2016年5月,王某因做生意需要流动资金,与欧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房屋以35万元的价格卖给欧某,对此合同,樊某不知情。后因房屋过户问题产生纠纷,雷某以房屋系其与樊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无权单独处分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欧某以房屋登记在雷某名下,不知是雷某与樊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且自己支付了合理对价,已善意取得该房屋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2.雷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并交房。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无效;欧某不构成善意取得,无权要求雷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并交房。

第二种观点认为:合同有效;欧某构成善意取得,有权要求雷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并交房。

第三种观点认为:合同有效;欧某不构成善意取得,无权要求雷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并交房。

【法律解读】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知,买卖合同并不因无权处分而无效。本案中,雷某擅自处分其与樊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无权处分,但是这并不影响其与欧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即该合同有效。故法院对欧某要求确认合同有效的请求应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可知,本案欧某主张善意取得该房屋须同时具备三个要件:

1.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至办理过户登记时是善意的,即对雷某无权处分该房屋不知情且不应当知情;

2.支付了合理对价;

3.已经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但是,本案中买卖的房屋并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且在纠纷发生时欧某对该房屋是雷某和樊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已知悉。所以,欧某虽然支付了合理对价,但是因不具备其他两个要件而不能构成善意取得。故对欧某的第二个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欧某不构成善意取得,无权要求雷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并交房。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无权处分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并不当然发生物权效力。如果买卖合同因为没有处分权而不能履行的话,第三人可以要求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法妞问答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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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房二卖诈骗房子归谁

法律分析:认定一房二卖归属如下:房子归先办理过户一方所有,均未办理过户的房屋归已办理预告登记的一方所有,均未办理过户及预告登记手续的房屋归先行实际占有房屋的一方所有。有效合同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卖方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可撤销合同的当事人和无效合同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四、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认定

有观点认为,根据国外立法例,预约合同转化为本约合同无需附加实际履行的内容。《解释》之所以规定收受房款,纯为实务处理之便利,即为了便于实务区分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因此只要出卖人实际收受了购房款,不管该款项是全部购房款还是部分购房款,甚至是定金,都可以认定为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也有观点认为,《解释》对可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采取了严格的限定,只有在合同条款齐备、明确,不存在法律或事实上的障碍,且已经实际履行的情况下才能转化。因此,只有在买受人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而出卖人已经实际收受的情况下,才能转化为本约。

笔者认为,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了购房款,不仅指收受了全部购房款的情形,也包括收受了部分购房款的情形,但不包括收受定金的情形。原因是:定金不能认定为购房款。一般情况下,定金在双方签订本约合同后转化为购房款,而在只签订预约合同的情况下,双方尚未签订本约合同,定金尚未转化为购房款。出卖人是否按照约定收受了购房款应当根据约定的付款方式的不同而确定不同的标准。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支付购房款的方式有三种:一是一次性付款方式,即买受人在约定的时间内一次性支付全部购房款的方式;二是分期付款方式,即出卖人将房屋先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在约定的一定期限内分期支付购房款的方式;三是按揭贷款方式,即买受人在支付首付款后,以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支付购房款的方式。对于一次性付款的,出卖人收受了全部购房款才能认定为按照约定收受了购房款;对于分期付款的,出卖人收受了第一期购房款即可认定为按照约定收受了购房款;对于按揭贷款方式付款的,出卖人收受了首付款即可认定为按照约定收受了购房款。

五、房屋买卖受到欺骗骗取多少赔偿

买房遇到欺诈时,买受人有权请求:1.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2.赔偿损失,3.请求惩罚性赔偿,即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开发商怎么赔偿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二、被骗买了小产权房怎么办

被骗买了小产权房,可以使用以下方法解决:

1、为了节省双方的时间跟精力,可以直接找出卖人协商解决,要求对方退房、返还房款并赔偿买房损失等;

2、如果双方未能协商处理,购房人可以去法院起诉,请求解除购房合同;

3、购房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被骗买了小产权房,会导致购房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购房人可以要求返还房款。

三、发现商品房欺诈如何解决

发现商品房欺诈,可以房管局举报。如果因为对方的欺诈行为导致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已付的房款以及利息,同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和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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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重庆长寿区拆迁补偿标准2021,长寿区拆迁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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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郑涛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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