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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区拆迁补偿标准,宜宾市最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更新时间:2024-10-30 09:30  发布:2024-09-23 20:15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宜宾市区拆迁补偿标准,宜宾市最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宜宾市最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制定,具体标准可能会根据宜宾市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有所调整。以下是基于该条例的一般性补偿标准:一、补偿内容根据《国有土地上

宜宾市区拆迁补偿标准,宜宾市最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一、宜宾市区拆迁补偿标准,宜宾市最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宜宾市最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制定,具体标准可能会根据宜宾市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有所调整。以下是基于该条例的一般性补偿标准:

一、补偿内容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宜宾市被征收人可获得的补偿包括: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这是补偿的主要部分,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值确定。

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也会得到相应的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如果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也会得到补偿。

二、补偿标准

房屋价值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具体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其他补偿: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具体标准可能会根据宜宾市的地方政策进行确定。

三、特别说明

对于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于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则不予补偿。这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宜宾市的具体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可能会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房地产市场状况等因素进行调整。因此,被征收人在了解补偿标准时,应参考宜宾市最新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或者当地政府部门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二、宜宾市最新征地安置补偿标准

用耕地的年产值按规定标准执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区实际情况定期制定耕地的年产值标准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具体的倍数确定为:征地后人均耕地0.8亩(不含)以上,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6倍;人均耕地0.6亩(不含)至0.8亩,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6至8倍;人均耕地0.4亩(不含)至0.6亩或者菜地0.3亩(不含)至0.6亩,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8至9倍;人均耕地0.4亩(菜地0.3亩)以下,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10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粮食作物地的一半计算。


第十条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每亩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人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具体的倍数确定为:征地后人均耕地0.8亩(不含)以上,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


4倍;人均耕地0.6亩(含)至0.8亩,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4至5倍(不含);人均耕地在0.6亩以下,安置补助费为5至6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粮食作物地的一半计算。


第十一条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补偿兑现,并按下列规定管理使用: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全部征用、农业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用于土地被征用后人员的安置(安置包括自谋职业安置、单位接收安置、发放生活补助费、住房安置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应当造册登记,向农民公布,其财产和涉及债权、债务依法处理。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无农转非人员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执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该集体经济组织并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依法计算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人数,在以后征地计算人均耕地时应做相应扣减。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有农转非人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首先用于农转非人员劳动就业(含自谋职业)安置和其他人员生活补助及其他安置,如达不到第二十四条规定标准的,由征地单位承担不足部分。


第十二条青苗补偿按其年产值的标准,一年一季作物补偿全年产值,一年二季以上作物补偿半年产值。没有青苗的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在六个月以内,一年一季作物和鱼塘补偿全年产值;一年两季以上作物补偿半年产值。使用期限超过六个月补偿全年产值。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从第二年起补偿相应产值的70%。


临时使用土地期满,由用地单位组织或者委托复垦,经鉴定造成地力下降、农作物欠收的,用地单位应给予适当补偿。


复垦费在办理临时使用土地手续时预交。


第十四条擅自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花草、树木、茶园、桑园等,按毗邻耕地的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树木按规定标准补偿;


其他土地上成片种植的树木在合理种植密度内,按规定标准补偿,超出部分不予补偿。新栽树木和苗圃按规定补偿标准的10%补偿。


零星木、草本幼苗,根据数量折算成苗圃面积补偿。


第十五条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补偿按规定标准执行。


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


【法律依据】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八条征用耕地的年产值按规定标准执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区实际情况定期制定耕地的年产值标准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具体的倍数确定为:征地后人均耕地0.8亩(不含)以上,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6倍;人均耕地0.6亩(不含)至0.8亩,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6至8倍;人均耕地0.4亩(不含)至0.6亩或者菜地0.3亩(不含)至0.6亩,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8至9倍;人均耕地0.4亩(菜地0.3亩)以下,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10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粮食作物地的一半计算。


第十条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每亩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人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具体的倍数确定为:征地后人均耕地0.8亩(不含)以上,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


4倍;人均耕地0.6亩(含)至0.8亩,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4至5倍(不含);人均耕地在0.6亩以下,安置补助费为5至6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粮食作物地的一半计算。


第十一条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补偿兑现,并按下列规定管理使用: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全部征用、农业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用于土地被征用后人员的安置(安置包括自谋职业安置、单位接收安置、发放生活补助费、住房安置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应当造册登记,向农民公布,其财产和涉及债权、债务依法处理。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无农转非人员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执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该集体经济组织并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依法计算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人数,在以后征地计算人均耕地时应做相应扣减。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有农转非人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首先用于农转非人员劳动就业(含自谋职业)安置和其他人员生活补助及其他安置,如达不到第二十四条规定标准的,由征地单位承担不足部分。

三、宜宾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补偿、住宅临时安置补偿和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四、宜宾叙州区拆房赔偿是多少

法律分析:(一)购房补助。

被征收房屋性质为非住宅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的20%给予被征收人购房补助;被征收房屋性质为住宅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的30%给予被征收人购房补助。

(二)物管费补助。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照每月1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3年的物管费补助。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按照50平方米计算。

(三)室内基本设施初装费和迁移费补助。 天然气、水表、电表、热水器等室内基本设施的初装费和迁移费,按照《宜宾市翠屏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室内基本设施初装费和迁移费补助标准》(附件2)执行。选择货币补偿的,如果被征收房屋评估报告包括天然气、水表、电表等室内设施的,不再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室内基本设施初装费补助;选择产权调换的,如果安置房屋已安装天然气、水表、电表等室内设施的,不再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室内基本设施初装费补助。

三、搬迁奖励标准

(一)工业企业搬迁奖励。 征收工业企业房屋的,被征收企业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时间腾空交房的,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工业企业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不含企业空地,下同)分段进行奖励: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照10%给予搬迁奖励;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超出部分的5%给予搬迁奖励。给予被征收企业的搬迁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住宅和工业企业以外的其他非住宅房屋搬迁奖励。

1.按时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时间腾空交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非住宅房屋4万元/户、住宅房屋3万元/户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按时搬迁奖励。

2.提前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时间之前腾空交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每提前一天3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提前搬迁奖励。

3.整体搬迁奖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划分不同的区域,区域内的被征收人均按时或者提前实施搬迁交房的,按照0.5万元/户的标准,给予该区域内的被征收人整体搬迁奖励。

4.选择货币补偿搬迁奖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按时或者提前搬迁交房的,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照非住宅一层临街营业性房屋500元/平方米、其余楼层营业性房屋和非住宅房屋300元/平方米,住宅房屋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搬迁奖励。

四、征收补偿、政策性补助及搬迁奖励的发放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补偿、住宅临时安置补偿、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政策性补助以及搬迁奖励等,以户为单位发放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的认定,以房屋权属证书登记为准,一处房产多人共有的,按照一户认定。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五、信宜市房屋拆迁补偿方案

法律分析:征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一)耕地(水田、旱地)、养殖水面、建设用地:1号区片66200元/亩,2号区片62200元/亩,3号区片58800元/亩;

(二)园地:1号区片39720元/亩,2号区片37320元/亩,3号区片35280元/亩;

(三)林地、未利用地:1号区片26480元/亩,2号区片24880元/亩,3号区片23520元/亩。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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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沈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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