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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一生只能享受一次拆迁赔偿吗,是不是一个人一生拆迁赔偿只能一次?

更新时间:2025-03-05 12:35  发布:2024-09-26 17:09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是不是一个人一生拆迁赔偿只能一次?,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一个人只能享受一次拆迁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第十七条第一款的

一个人一生只能享受一次拆迁赔偿吗,是不是一个人一生拆迁赔偿只能一次?

一、是不是一个人一生拆迁赔偿只能一次

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一个人只能享受一次拆迁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一、拆迁补偿低如何打官司?

如果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标准过低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要求提高补偿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二、哪些人有权分割拆迁补偿款?

1、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住处的常住户口,已经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并且已经没有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2、具有住处的常住户口,到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说居住还没到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他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是没有权利再主张其他公租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3、无住处的常住户口,到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了满五年的,就有权分割。

4、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还没有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5、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住房的,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二、是不是一个人一生拆迁赔偿只能一次?

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一个人只能享受一次拆迁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一、企业拆迁政策有哪些规定

企业拆迁所涉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这些规定当然适用企业拆迁。

二、房屋征收可以获得什么补偿

1.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可以获得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三、一个人一生只能享受一次拆迁赔偿吗

如果发生农村拆迁,将给予一定数量的房屋安置和经济补偿。如果你购买的商品房遭到拆迁,也会给予安置补偿。在拆迁过程中,我也遇到了提问者提出的情况。合法的宅基地被拆除,但剩余部分的宅基地不包括在计划内。如果你拆除它,你将得到补偿并尽可能多的重新安置。如果您的剩余宅基地再次被拆迁,剩余宅基地将不会按一整块宅基地进行补偿,两次加在一起只是一块宅基地,而不是按两个地方给您一块宅基地进行拆迁补偿。还有一个人买了两套房子,同时遇到拆迁,那么两套房子都是合法的,都将按照正常的拆迁补偿安置。并不是像提问者提到的那样,一个人一生中只允许获得一次补偿。

搬迁是根据当地的搬迁补偿计划进行的,搬迁政策因地区而异。无论在什么地方,只要是在计划拆迁的范围内,无论你有多少房子,只要是合法的,拆迁补偿政策都会执行。它们都是合法的房子。不可能补偿一个地方而不补偿另一个地方。迄今为止,还没有出现过这种情况。

拆迁补偿取决于具体的拆迁政策,每个地区的项目政策不同。拆迁补偿是在房屋所有权被征收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补偿,所以只要你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并且你拥有房屋所有权,你就可以得到补偿。

一、拆迁赔偿怎么算的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等于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加上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等于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加上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减去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二、拆迁赔偿不合理找什么部门

房屋拆迁不合理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投诉维权。房屋拆迁赔偿不合理的可以向拆迁部门的上一级政府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来诉讼处理,具体情况下,应当根据赔偿不合理的实际原因及矛盾纠纷来处理。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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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张小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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