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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谈判如何争取最大利益,如何通过拆迁维权获取最大利益?

更新时间:2025-03-08 11:55  发布:2025-01-13 12:00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拆迁谈判如何争取最大利益,如何通过拆迁维权获取最大利益,拆迁维权需要收集房屋证件、了解市场价,知晓征收公告时间和评估节点,不满意补偿不要签字,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拆迁谈判如何争取最大利益,如何通过拆迁维权获取最大利益?

一、拆迁谈判如何争取最大利益,如何通过拆迁维权获取最大利益

拆迁维权需要收集房屋证件、了解市场价,知晓征收公告时间和评估节点,不满意补偿不要签字,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如何通过拆迁维权获取最大利益?

1、对比周边房屋的市场价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中规定了对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值,该条规定讲的相对笼统,具体而言要结合百姓房屋所在的位置、居住年限、用途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考虑,百姓在对自己所有的房屋进行估算时要充分考虑上述因素,以自身预估的补偿数额与政府给予的补偿进行衡量,以免因轻易相信政府的评估报告而白白丢失了应得的补偿。

2、了解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具体时间

在具体的征地拆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情形是政府在正式启动征收程序之前,便私自委托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评估,日后便以此评估报告为依据与百姓谈补偿,真正正式启动征收程序时也许已经经过一年半载甚至更长,此时百姓要注意的是评估的时点应以房屋征收公告之日为准,面对房价上涨的今天,前后一个月的时间均有可能对房价产生影响,评估时间的重要性便是不言而喻。

3、对政府给的评估报告及时提出异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对复核有异议的仍可申请鉴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又具体明确了复核的期限为自收到评估报告的10日内,因此10日的期限十分关键,部分百姓在收到评估报告以自己不认可为由拒绝签订补偿协议,进行上访等等,其实在此期间您已经把法律赋予的权利白白浪费,此时最应当做的是及时咨询律师,通过合法途径进行复核、鉴定,争取最大限度的获得补偿。

4、集体土地的部分补偿依据参照国有土地

《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中指出对于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应做到确保被征地拆迁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并明确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确定,因此对于集体土地的部分补偿依据可以参照集体土地适用。

一、就拆迁补偿纠纷如何提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区(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我们的理解是,这一权利是对被征收人个体而言,无论是基于公共利益的房屋征收(房屋拆迁)还是旧城改造,被征收人都可以在法定时间被提起。按照《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提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自知道该行政行为的两个月内提出,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是自知道该行政行为的三个月内提出。至于是要提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一般来讲被征收人是有选择权的。当然,区县政府在进行房屋征收公告时应该告知被征收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期限。

由此可见,老百姓面对征地拆迁时,不要激动和冲动,要冷静。要对比周围房屋市场价格、了解政府拆迁政策、仔细推敲拆迁评估方案等。针对政府不法拆迁行为,老百姓也要学会利用拆迁维权获取最大利益,总之不能蛮干硬干,要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手段解决。

三、如何通过拆迁维权获取最大利益?

通过拆迁维权获取最大利益的方法:

1、收集房屋证件,了解自身房屋情况;

2、对比周边类似房屋市场价;

3、了解房屋征收公告具体时间,知道评估节点;

4、对补偿不满意,不要签字;

5、对下达的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一、二手房纠纷官司怎么判

二手房纠纷官司如何进行判决,应结合案件的相关事实、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予以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并且应当及时提供。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情况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后,认为当事人提供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将会判决支持诉讼请求,如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当事人的主张将不能得到支持。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举证责任如何确定呢?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举证责任的确定:在权利人举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时,对对方当事人是否履行合同,应当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四、拆迁不合理怎样维权

拆迁不合理维权的方式如下:1、在拆迁之初,被拆迁人一定要关注和搜集拆迁人和政府部门颁发的文件,其中包括:拆迁公告,拆迁地块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谁是拆迁单位,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拆迁许可证,以及两个内部文件,其中,两个内部文件需要通过提请政府信息公开或诉讼才能看到,还要关注通知甚至公开信,以及安置补偿实施细则或办法;2、补偿谈判,必要时需录音留作证据,在拆迁公告发布后,如果有拆迁公司找到被拆迁人洽谈,被拆迁人要索要其授权委托书,让其出示工作证和拆迁人员的资格上岗证,因为拆迁人很有可能动用社会闲散人员恐吓威胁被拆迁人,与拆迁办工作人员沟通时,在必要时做录音,这些话可能作为将来协商谈判取得重要补偿的信息线索,有些被拆迁户没有固定证据,很难证明对方的口头承诺;3、房屋评估,报告不符实际要求重评,而在评估公司人员上门时,被拆迁人也要让其出示相应评估公司的资质及上岗证件,在评估报告中与房屋实际面积,装修情况,层高不符的地方,要提出质疑,要让评估人员详细记载,必要时要他重新评估,对于已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户,一定要注意向拆迁公司索要协议原件;4、行政裁决要充分表达自己意见,被拆迁人在行政裁决阶段,不应采取不理会、不到场、不表达的做法,而是要利用程序性权利,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要注意行政裁决调解会上查看记录人员是不是完整地记录了当事人的意见。5、临强拆对房屋状况拍照录像,在行政裁决接近尾声时,要对自己的房屋状况,物品进行拍照录像,因为“程序走到这里,就可能面临强拆”,即便行政裁决之后面临强拆,被拆迁人也要拨打110,并找合适的位置和角度将强拆过程拍摄下来,以保存有效的证据。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五、拆迁赔偿如何维权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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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吴海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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