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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评估报告签字后没有动静了,征地是否审批后才能征地拆迁

更新时间:2025-03-13 03:16  发布:2025-01-19 07:05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拆迁评估报告签字后没有动静了,征地批文下来后征收方不拆了,征地批文下来后征收方不拆了,可能涉及多个方面的原因和考虑。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一、征地批文的法律效力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征地批文一旦下达,即具有法律效力。这意味着征收方有责任

拆迁评估报告签字后没有动静了,征地是否审批后才能征地拆迁

一、拆迁评估报告签字后没有动静了,征地批文下来后征收方不拆了

征地批文下来后征收方不拆了,可能涉及多个方面的原因和考虑。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征地批文的法律效力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征地批文一旦下达,即具有法律效力。这意味着征收方有责任按照批文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征收工作。然而,批文的下达并不等同于征收工作的立即启动,因为征收过程中可能还会涉及到诸多具体实施细节和前期准备工作。

二、征收方不拆的可能原因

征收计划调整:在征地批文下达后,征收方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对征收计划进行了调整。例如,原计划的征收范围、用途或时间节点可能因各种原因而发生改变,导致征收工作暂时搁置。

资金或资源问题:征收工作需要大量的资金和资源支持,包括补偿费用、安置费用以及人力物力等。如果征收方在资金或资源方面出现问题,可能会导致征收工作的暂停或延缓。

社会稳定因素考虑:在某些情况下,征收方可能会考虑到社会稳定因素而暂缓征收工作。例如,如果征收行为可能引发较大的社会争议或不满情绪,征收方可能会选择暂时保持现状,以避免激化矛盾。

三、被征收方的权益保障

虽然征收方在批文下达后并未立即进行拆迁,但被征收方的权益仍然受到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因此,即使征收工作暂未启动,被征收方仍有权要求征收方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补偿和安置义务。

四、应对策略和建议

对于被征收方而言,如果面临征收方不拆的情况,可以采取以下策略和建议:

保持与征收方的沟通:及时了解征收工作的最新进展和计划,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保留相关证据:妥善保管与征收相关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包括征地批文、补偿协议等,以便在必要时作为证据使用。

寻求法律援助:如果征收方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被征收方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征地批文下来后征收方不拆了可能涉及多方面的原因和考虑。被征收方在保持沟通的同时,应密切关注征收工作的进展,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征地是否审批后才能征地拆迁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需要经有关人民政府审批后才能进场征地拆迁程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三、五年前说要征地但一直没动静现在要重新征地了用以前的征地批文合法吗

一、五年前说要征地但一直没动静,现在要重新征地了,用以前的征地批文合法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的相关规定,“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专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批报工作的意见》第(十四)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二、征地审批文件能否延期?

在《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以及《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中并没有明确审批文件有效时间是否能够申请延期,从保护耕地的角度来考量的话,在获得审批文件后两年内没有实施征地或是用地的,批文效力不能申请延期,且批准文件一律失效。

一直以来,某些地区为了发展当地的经济情况,大量的存储土地,但是却因各种原因并没有开发利用,从而造成很多耕地被荒废。因此,如果想要再次征地的话,应该向有权机关重新报批,不过再申请建设用地时就存在限制。

三、征地批文包含哪些内容?

1、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的相关申请文件;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的征收土地方案;

4、国务院或者省政府对征收土地方案的批复;

5、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预审报告;

6、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7、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8、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9、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0、征地公告。

四、如何判断征地拆迁是否有批文?

没有批文,那么征地拆迁必然是违法的。我们有权利用法律武器维护我们的权利。

第一,向征收方索要。不管是谁要占地还是拆迁,都应该主动出示相关的法律手续,以证明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就算征收方拿出了批文,我们应该注意批准时间是什么时候,例如,2014年的征地批文在2018年使用是否仍然有效?答案必然是否定的,肯定无效了。因为征地批文一般有效期是两年,过了两年了,效力当然灭失了。

第二,看看自己是否看过公告,签过字。根据《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因此,如果您作为土地的承包人,没有让你在征收土地报批前的土地现状调查文件上签字确认,那当地政府就不能上报材料,就根本不可能批准;当然也有未经土地使用人签字确认而批准征收的,那要么是假签字,要么是没有签字,但这种批文根本就是不合法的应予撤销的。

第三,去当地国土局咨询查证。在实践中,大部分的国土局都会以各种理由搪塞。但是,您知道吗?作为被征地农民,国土局是应该将是否批准了土地征收及征收的相关内容给您看的,这是您基本的权利,谁也不能剥夺。那么,遇见这种肆无忌惮的违法行为怎么办呢?中师告诉大家,不要慌,只要他们不给咱看这些材料的,百分之八十说明他们心虚,不愿意让我们深入探究,因为他们的征地拆迁是没有法律支撑的。因此,中师建议大家,当您的权益受到侵害,要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征地有征地批文就合法吗?

这个不一定,至少有以下几种常见的情况值得广大被征收人注意:

其一,征地批文过期失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规定,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也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据此,对于征地批文尾部的日期,被征收人应特别予以关注。

其二,超越法定审批权限的“拆分审批”。《决定》中还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下放土地审批权。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也就是说,被征收人要看清征地批文的征地面积、性质与审批主体是否相匹配,是否存在超越法定权限的问题。“拆分审批”的目的则在于规避国务院审批而试图在省内解决问题,这是为规定所明令禁止的。

其三,“未批先占”与“少批多占”。《土地管理法》第76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此条即是对通常所说的“未批先占”和“少批多占”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其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被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这种“先上车后买票”的先斩后奏情形仍较为多见,故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审批的征地面积与实际的征地面积是否相吻合的问题。

其四,“以租代征”需警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这种情形的出现意味着用地单位并没有实际办理征地审批手续,通常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的违法行为相关。

一、征地批文的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征收土地预公告是要拆迁了吗

不一定要拆迁公示后只是可能要拆迁,具体还是要看实际的情况;因为在公示之后还需要组织听证会,之后对补偿方案进行修改,然后再报批,最后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后,才能具体的落实。这些是法定的流程,具体的时间是不确定的,不会一出公告马上就拆迁。发布预征地通告和征地公告的区别是什么1、发布时间不同征收土地预公告是政府征地批准之前作出的公告。征收土地公告是征地正式批准之后作出的公告。2、两者目的不同征收土地预公告目的是告知征地基本信息,征求村民意见。征收土地公告目的是告知被征地农民土地已经被批准征收,如果被征地农民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或诉讼等法律救济。3、法律效力不同政府征收土地,征收土地预公告并没法律效力。征收土地公告则具有法律效力。对于政府征收土地,是以最终发布的公告文件为准的,因为预公告发布以后还会进行修改因此法律效力不如最终公告。政府机关进行征地公告之前应当先向社会进行预征地通告,然后在组织专家以及工作人员等进行征地研讨,确定具体的征地范围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政府机关进行征地的前提是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进行,如果不符合的,被征地人民有权提起行政复议。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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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评估后不签字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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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黄雯欣
内容审核:吴海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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