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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方案违法,如何判断征地补偿标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更新时间:2025-03-04 22:53  发布:2025-02-03 12:34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拆迁补偿方案违法,征地补偿方案中存在哪些常见的违法行为,法律分析:在征地补偿过程中,一些征地单位和官员往往会违法行事,导致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常见的违法行为包括:1.未依法进行公告公示,不听取农民的意见和建议,擅自制定征地补偿方案。2.

拆迁补偿方案违法,如何判断征地补偿标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一、拆迁补偿方案违法,征地补偿方案中存在哪些常见的违法行为

法律分析:在征地补偿过程中,一些征地单位和官员往往会违法行事,导致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常见的违法行为包括:

1.未依法进行公告公示,不听取农民的意见和建议,擅自制定征地补偿方案。

2.征地补偿标准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低于当地市场价值。

3.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征收补偿款及时支付给农民,或者支付金额不足。

4.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制农民签署征地补偿协议。

5.未按照规定为农民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工作保障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五条 国家保障农民的合法的土地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四条 征收土地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过公告公示、听取当地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制定征收补偿方案。第八十七条 征地补偿应当合理、公正,不得低于当地市场价值。第九十五条 征收补偿款应当及时支付。第九十七条 征收人或者征收单位不得以暴力、威胁、欺诈等手段强迫被征收人签署协议。第九十八条 征收人或者征收单位应当为被征收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工作保障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办理征地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征地补偿费用应当真实合理,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总结:征地补偿是涉及到农民合法权益的重大事项,征地单位和官员应当依法行事,尊重农民的合法权益,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确保征地补偿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如何判断征地补偿标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此问题涉及征地补偿标准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征地补偿标准是否合法,需要根据国家对征地补偿标准的有关规定来确定,符合则合法,不符合则不合法。对于征地补偿标准,在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中有明确规定,即第四十七条:“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根据以上规定,征地补偿中土地补偿费达到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补助费达到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即可认为是合法的。至于合理性,则需要符合“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的条件,不满足此条件的,可以要求提高标准,直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问题中所提中央征地补偿标准,应该是指与《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配套下发的文件《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中有关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此规定与《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并不矛盾,实质上也没有提高标准,即在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时,仍应依《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来确定。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该文件做出了一项突破性规定,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这也是为了保证征地补偿标准的合理性而做出的规定。

三、如何判断征地补偿标准的违法性与合理性?

答:此问题涉及征地补偿标准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征地补偿标准是否合法,需要根据国家对征地补偿标准的有关规定来确定,符合则合法,不符合则不合法。对于征地补偿标准,在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中有明确规定,即第四十七条:“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根据以上规定,征地补偿中土地补偿费达到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补助费达到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即可认为是合法的。至于合理性,则需要符合“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的条件,不满足此条件的,可以要求提高标准,直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问题中所提中央征地补偿标准,应该是指与《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配套下发的文件《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中有关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此规定与《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并不矛盾,实质上也没有提高标准,即在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时,仍应依《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来确定。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该文件做出了一项突破性规定,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这也是为了保证征地补偿标准的合理性而做出的规定。

四、征地补偿包括哪些补偿

法律分析:具体包括以下补偿:

1.土地补偿费是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补偿的对象是土地所有权人。

2.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建设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后,为了解决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因失去土地造成生活困难所给予的补助费用。

3.青苗补偿费是指征用土地时,对被征用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如水稻、小麦、玉米、土豆、蔬菜等造成损失所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

4.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被征用土地上的各种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的拆迁和恢复费以及被征用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者砍伐费等。

5.其他补偿费是指除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外的其他补偿费用,即因征用土地给被征用土地单位和农民造成的其他方面损失而支付的费用,如水利设施恢复费、误工费、搬迁费、基础设施恢复费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五、户口迁出怎么证明亲子关系

法律分析:在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的范围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通信、水电气、空调移机、装饰装修及相关设施设备损失等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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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补偿方案违法后还能继续实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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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褚晨
内容审核:索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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