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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费属于什么费用,拆迁补偿款一般由谁支付

更新时间:2025-03-12 11:56  发布:2025-03-04 20:16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拆迁补偿费属于什么费用,拆迁补偿款算是工程费还是工程建设其他费,拆迁补偿款既不属于工程费,也不完全属于传统的工程建设其他费。它属于一种特殊的补偿费用,主要用于补偿因拆迁而受损的权益。一、拆迁补偿款的性质拆迁补偿款是指因征收房屋、土地等不动产

拆迁补偿费属于什么费用,拆迁补偿款一般由谁支付

一、拆迁补偿费属于什么费用,拆迁补偿款算是工程费还是工程建设其他费

拆迁补偿款既不属于工程费,也不完全属于传统的工程建设其他费。它属于一种特殊的补偿费用,主要用于补偿因拆迁而受损的权益。

一、拆迁补偿款的性质

拆迁补偿款是指因征收房屋、土地等不动产而给予被征收人的经济补偿。这种补偿通常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搬迁及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这些补偿款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被征收人进行的公平补偿。

二、与工程费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的区别

工程费通常指的是直接用于工程建设的费用,如材料费、人工费、机械使用费等。这些费用直接构成工程的实体部分。

工程建设其他费则是指除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和设备工器具购置费以外的费用。这些费用虽然不直接构成工程实体,但也是为了工程建设而发生的必要支出,如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等。

然而,拆迁补偿款并不直接用于工程建设,也不是为了工程建设而发生的必要支出。它是一种特殊的经济补偿,用于弥补被征收人因拆迁而遭受的损失。

三、法律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拆迁补偿款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被征收人进行的公平补偿。这进一步证明了拆迁补偿款的特殊性质和用途。

综上所述,拆迁补偿款不属于工程费,也不完全属于工程建设其他费。它是一种特殊的经济补偿费用,用于弥补因拆迁而受损的权益。

二、拆迁补偿款一般由谁支付

法律分析:用地单位将款项打到政府的帐上,再转由政府支付给当事人。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三、拆迁费用包括什么

法律分析:1、拆迁资产补偿费用,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等。2、停产停业损失,包括实际经营损失、预期经营损失。3、拆迁补偿费用,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4、拆迁奖励费用,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四、拆迁补偿的其他费用

1、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

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

2、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补助和奖励

补助包括困难补助和公摊补助。困难补助是针对贫困人员进行的补助,依据当地政府出具的标准确定;公摊补助针对所有被拆迁人的房屋公摊进行的额外补助,也会出具公摊补助标准。

4、房屋装修补偿及家电设备移机补偿

一、房屋拆迁补偿如何计算?

房屋拆迁补偿是指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分为房屋补偿费和周转补偿费两种。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1、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2、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03政策:房屋征迁补偿不低于市场价1、征收补偿方案

《办法》明确,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征收补偿对象及补偿方式;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参考价;签约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差价计算方法;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标准及周转用房数量、地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住房保障办法;未经产权登记房屋的认定和处理办法;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3、实行货币补偿的将给临时安置费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对被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对被征收房屋实行期房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年。在过渡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规定标准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但已经提供周转用房的除外;除不可抗力外,逾期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从逾期之月起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支付双倍临时安置费,对提供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按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逾期安置期间,遇临时安置费标准调整的,应当自调整之月起按调整后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费。

4、过半被征收人不认同征收补偿方案应听证

《办法》还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建设项目,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等有关部门进行论证;经论证,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予以公示。

二、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款是多少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2012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

五、拆迁补偿费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1、被拆迁房屋本身的补偿费用,应当由房屋评估人员进行专业估价,不得低于市场价格。

2、搬迁费用,房屋内需要搬移的物品所需要的费用,一般以市场价给负。

3、临时安置费用,按照被拆迁家庭成员的人数计算临时安置费,如果是产权调换,就不需要给负临时安置费用。

4、被拆迁商户的停产停业的补偿,因拆迁导致商户停产停业的,需要给负商户一定的停业停产的补偿金。

5、奖励性补偿金,这项补偿是为了奖励被拆迁人积极配合拆迁,以推动拆迁的顺利进行,这项补偿各地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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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补偿费属于什么费用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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