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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究

省政府盖章的征地批复一定是合法的吗?

更新时间:2024-10-30 15:22  发布:2018-05-09 18:57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省政府盖章的征地批复一定是合法的吗? 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部分村民因修建高速公路项目面临征收,通过电话咨询简单了解案情后,律师询问其是否见过征地批复,当事人信誓旦旦的告诉律师:有的,上次他们政府的人过来让我看了征地批文,征地一定是合法的。 

省政府盖章的征地批复一定是合法的吗?

    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部分村民因修建高速公路项目面临征收,通过电话咨询简单了解案情后,律师询问其是否见过征地批复,当事人信誓旦旦的告诉律师:有的,上次他们政府的人过来让我看了征地批文,征地一定是合法的。

    征地批复需要严格的审核程序,在依法报批之前需要经过很多合法程序,不是说只要是省政府盖着的征地批复就是合法的。

征地报批前应履行告知义务

    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应当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并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原则上在相应的土地征收报批前,首先,国土资源部门作为报批机关应当将拟征相关土地的地点、用途、区位、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以书面的形式制作《土地征收告知书》,并告知拟征地范围内的相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农户、村民。《土地征收告知书》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门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乡、村、组、队内公布张贴,并书写记录公布张贴情况。《土地征收告知书》按程序履行告知义务后,应当组织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农户、村民填写《土地征收告知书已送达回证》。其次,国土资源部门在严格遵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筹备征用土地相关报批材料时,应同时将征用土地报批前拟征地范围内的相关农民知情、确认的相关书面材料列入此次土地征收报批的必备材料。如果,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报批时不能提供拟征地范围内相关农民知情、确认等必备材料的,批准土地征收的有权机关应不予受理此次报批,并告知国土资源部门履行告知义务。

征地报批前应履行听证义务

    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应当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并将被征地农户的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申请听证的,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征地前听证告知义务是强制义务,与被征地农民之间存在厉害关系,且被征地农户在征地前申请听证的,听证是必经程序,是征地报批材料的必备材料。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与申请听证的权利任何机关不能剥夺。

社会保险费用应予以落实

    《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三、严格征地中对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查要严格执行国发31号文件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审查。

 
 

王有银 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近二十年法律服务经验,土地法专家,行政法实务专家。因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突出贡献,多次被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频道、CCTV财经频道、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政协报、南方都市报、财新网、香港有线电视台、亚洲周刊、英国BBC电台等数百家中外媒体采访报道。《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参与立法活动,为多个行政立法活动提供建议和意见。荣获"201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2015年度最受媒体欢迎律师"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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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冯兴元教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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