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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诉讼请求什么意思,什么情况下需要提出备位诉请?

更新时间:2025-03-05 16:36  发布:2024-09-25 03:03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什么情况下需要提出备位诉请?,当事人在一个诉讼中,有时会向同一被告就同一涉诉法律关系提出两个具有先后顺位、存在关联关系的主、次诉讼请求。之所以如此主张,系为了防止第一位次的请求不被承认,退而选择主张第二位次的请求。此类第二位次的诉请即为备位

预备诉讼请求什么意思,什么情况下需要提出备位诉请?

一、先议后诉

法律分析:先议后诉,即先申请行政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二、什么情况下需要提出备位诉请?

当事人在一个诉讼中,有时会向同一被告就同一涉诉法律关系提出两个具有先后顺位、存在关联关系的主、次诉讼请求。之所以如此主张,系为了防止第一位次的请求不被承认,退而选择主张第二位次的请求。此类第二位次的诉请即为备位诉讼请求(以下简称备位诉请)。

备位诉请或称预备性诉请、补充性诉请,虽然我国现行民事程序法没有对之进行明确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并不鲜见。在防治程序空转的视阈下,备位诉请的有效提出与及时处理有助于在一个程序中实质性化解纠纷。因此,有必要一起了解下备位诉请的具体适用场景与规则。

我们一起来看三个案例。

案例一,甲公司以赵某不胜任原工作岗位并经调整后仍不能胜任新工作岗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赵某认为甲公司前置的调岗程序已不符合法律规定,遑论后置的解除程序的合法性,故主张甲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同时,赵某提出,甲公司态度强硬,分文未付任何补偿。


案例二,钱某主张乙拍行未按约宣传与拍卖其移交的名家字画,故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返还拍品。审理中,乙拍行已人去楼空,未出庭应诉。钱某非常担忧字画目前下落,觉得即便胜诉,但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无法找到原物,整个诉讼和执行岂不白忙一场?

案例三,孙某委托李某代持其在丙公司的股权,后双方心生嫌隙,孙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将股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但是,因代持的系上市公司股权,孙某听闻监管规定中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要求或将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担忧代持协议可能被确认无效。如若果真如此,其要求变更登记的诉请无法得到支持自不必说,合同无效的后果也无法直接在该案中处理。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备位诉请的提起通常基于三方面原因:

一是如案例一,同一行为的合法性与否引发不同的法律责任,如甲公司的解除合法,须支付经济补偿;反之,须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二倍标准的赔偿金。

二是如案例二,虽然原告对案件胜诉概率有着较大预期,但因对标的物的现状了解有限,进而对通过执行程序兑现其胜诉利益难以预料。

三是如案例三,囿于法官自由心证难以完全避免的“黑匣子”效应以及诉讼参与各方的信息不对称,原告往往对事实认定、法律定性、举证情况、裁判结果充满疑惑。

故而,作为对自身权益最佳判断者与关切者的当事人,与其被动地等待法官释明,不妨更为积极主动地提出备位诉请,并就之充分展开说理与完成举证,以促成争议及时有效调处。

如案例一中,虽然《劳动争议裁审衔接意见》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当劳动者请求赔偿金,法院可依职权根据审理情况直接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但赵某亦可主动提出经济补偿的备位诉请,并就主张的经济补偿标准进一步阐明与举证。案例二中,钱某可在要求返还字画之余,增加一项诉讼请求:如乙拍行无法返还原物,则按照拍卖合同约定的估值折价补偿。案例三中,孙某在主张将股权变更登记的同时提出,如法院认为股权代持协议无效,则李某应向其退还股权认购成本与投资利益。

所以,简而言之,备位诉请要解决的是原告为了预防诉讼因无理由而遭受败诉后果或者因执行不能而产生不利后果,通过同时提出理论上完全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不同的诉讼标的,准备在第一位的诉讼标的(主位之诉)无理由时,请求对第二位的诉讼标的(备位之诉)进行判决。

也因此,备位诉请的优势也十分明显,对于当事人而言,可以节约诉讼成本,避免先后启动多次诉讼,同时也可充分保障其处分权。

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当事人提起备位诉请,也可以避免同一个争议要通过多个诉讼案件才得以解决从而造成司法资源浪费,符合诉讼便利和经济的原则。

此外,从法的安定性要求来看,主位之诉和备位之诉在同一个案件中审理,能够避免因法院分别审理导致基于同一事实的案件产生不同的裁判结果,防止相互矛盾的判决出现。

三、预备诉讼请求什么意思

法律主观:

诉讼请求的概念在外国民事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诉讼请求是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判决的请求(当事人希望法院对其请求作出与之相应的确认、给付、形成这些具体的判决);而狭义的请求仅仅指原告向被告主张的法律上的利益。,诉讼请求是用来准确又简洁地表示请求审判的原告的主张;原因事实,又称为诉讼理由,是原告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所依据的案件事实。,诉讼标的,又称为诉的标的或诉的客体,是当事人双方争议和法院审判的对象。诉讼标的由诉讼请求和原因事实加以特定,其中任一要素为多数时,则诉讼标的为多数。诉讼标的是诉构成的要素之一,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每一个诉讼案件至少有一个诉讼标的,但有的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增加诉讼请求只能在开庭前或者庭审过程中提出。所以,开庭后增加新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会受理了。,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因为二审程序针对的是一审判决,如果对你所增加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二审终审后,将剥夺另一方当事人的上诉权利。因此,上诉时如果你增加诉讼请求,法院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会告知你另行起诉。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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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需要提出备位诉请的申请

备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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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什么情况下需要提出备位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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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傅中安
内容审核:索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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