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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测量注意事项,征收土地丈量注意事项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5-03-07 04:18  发布:2024-10-29 21:32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拆迁测量注意事项,征收土地丈量注意事项有哪些,法律分析:1、建立科学的测量组织2、运用先进的测量技术3、解决好地籍边界的权属问题4、制定确切的检查验收标准5、加强地籍测量工作人员的培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

拆迁测量注意事项,征收土地丈量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拆迁测量注意事项,征收土地丈量注意事项有哪些

法律分析:

1、建立科学的测量组织

2、运用先进的测量技术

3、解决好地籍边界的权属问题

4、制定确切的检查验收标准

5、加强地籍测量工作人员的培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二、征收土地丈量注意事项有哪些

法律分析:1、建立科学的测量组织

2、运用先进的测量技术

3、解决好地籍边界的权属问题

4、制定确切的检查验收标准

5、加强地籍测量工作人员的培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三、征收土地应该注意什么

1.土地征收或征用,不是在于合不合理的问题,而是在于合不合法;这种合法性主要表现在:一是征地的程序要合法;二是依法补偿被征地农民的被征土地的相关费用。2.国家征收土地是强制性的,不在于“村干部说的只要大部分人认可”就行的问题。3.征地程序要合法,是指按照2001年10月2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发布的《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程序进行。如果违反了该公告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征地的,属于征地程序上的违法,被征地农民有权拒绝办理征地登记手续并有权要求依法进行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公告的内容: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以上公告内容缺一不可。有了“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说明这个项目用地已经得到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了。(《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5条)

(5)依法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未经公告该方案的,被征地农民有权要求对其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该方案公告的内容应符合《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8条的内容。以上方案就是解决依法补偿被征地农民被征土地的相关土地补偿费用的问题。

(6)“补偿每亩2万多”的问题,就要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所确定的年产值是多少。年产值确定得越高,其补偿得越高;反之则越低。

(7)"村上还要提一部分”是不合的。虽然《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这“集体经济组织”并不是“村委会”,而是被征地的村民小组”。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文件明确指出“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因此,村干部不能提起此费用。《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和国土资源部2001年10月22日第10号令《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土地征收注意事项

1、知情权签字确认必备材料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就如何健全征地程序问题中规定:“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

2、听证材料

国土资源部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中规定:“各类建设项目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认真履行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程序,申请听证的要按规定组织听证。上述告知、确认、论证、听证等有关材料,要作为用地报批的”。

国土部《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规定:“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各类建设项目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报批前未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程序的,不得批准征地”。

3、社保资金说明和审核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要严格执行国发31号文件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审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要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知情、参与等民主权利。市县人民政府在呈报征地报批材料时,应就上述情况作出说明。

劳动保障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查关。需报省级政府批准征地的,上述说明材料由市(地、州)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有关说明材料和审核意见作为必备要件随建设用地报批资料同时上报。对没有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没有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予报批征地。

五、注意征地面积的计算

通常对线路穿越鱼塘的征地面积,一般按水面有形物体的表面积掌握,包括道线、辅路、防浸护堤等,面积直观可确定,但直观所反映的并不是占地的实际。由于鱼塘是立体结构,线路征地所依托的并不是水面和水体,而是塘底,并且在以塘底为支撑实现水面通行中,必须砌筑坝体式基础,一般为安全稳固,多采用底角30°~45°的等腰梯形结构,从而改变了鱼塘的水体体积结构和水下通行结构,这种征地通过截面图直观、真实地反映出来。如果以坝体浮出水面的表面积作为征地补偿面积,显然是不能被养殖户接受。这种方式本身忽视了鱼塘立体结构、水体介质、坝体带来的容积和水位变化、水下养殖生产空间的变化,而解决水下空间的实体变化与水面表象关系必须建立一个合理的水下、水中、水面的转化关系,充分利用水体的可塑性的介质特点。主要方法有两个:

第一种方法是借助地上建筑按各自用途的建筑面积分摊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作为分摊土地面积的比例系数的方法,将线路沉入式坝体占新形成的现状鱼塘容积的比例,作为分摊水面表面积的比例系数,将所得的面积作为征地补偿面积,即容积比例分摊法。这种方法尊重了水上、水下的工程环境、养殖环境的变化,充分利用了水体介质、浮力原理,从数量上解决了如何认识线路沉入式坝体及占地面积问题,能够被养殖户和征地单位所接受。这种方式的数学计算意义必须是梯形结构,而不是矩形结构。

第二种方法是直接以水下坝体的底面积向上投影至水面的投影面积作为占地面积。这种方法符合透视原理,利用鱼塘水深相对较浅,基底可视特点,将水下地表表面积隔水透射,空间换位,重新真实反映水下坝体实际占地情况。这种方法在清塘空底时更好解释,相当于以塘底作为占地的起点,符合鱼塘水体动态变化,具有附着物属性的特点,充分利用水体的透视反射特点,缺点是它没有充分利用水体整体性和介质性、变化性特点。

一、注意鱼塘整体环境的次生破坏问题

铁路线路穿越鱼塘,一般多选择在浅水区,多把鱼塘切割成大、小池新的水面形状。首先是对水面布局结构比例、通行流动性、塘底坡度结构方面产生影响;由于铁路运输的特点,剧烈噪音、振动,对鱼塘生产环境、生态环境、坝体的安全稳固性造成直接和长期潜在的影响和威胁;运煤车体的扬尘、火力发电气体排放对渔业生产也产生不可逆转影响。线路坝体沉方施工、水泥石料对水体环境产生阶段性或永久性影响;线路切割鱼塘及场地后,形成一定屏障作用,对于养殖户管理、通行及安全性造成不便。总体而言,铁路专用线穿越鱼塘,直接与鱼塘形成无隔离距离的相邻关系,对鱼塘的养殖生产能力、生态环境、安全性等造成破坏。一般情况下,被分割后形成的小池,面积、体量变小,不具备扩展条件,将永久失去养殖功能,在征地时应一并征收;大池如保持一定的体量,经过重新布局、水生环境涵养、调整生产方式等具备恢复利用价值的,所造成的损失及恢复治理费用由渔业资源评估鉴定单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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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测量注意事项,拆迁测量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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