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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拆迁安置,池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更新时间:2025-03-04 21:59  发布:2024-12-04 03:50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池州市拆迁安置,最新池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和面积的认定,以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有效房屋产权证明标注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为准。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

池州市拆迁安置,池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一、池州市拆迁安置,最新池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和面积的认定,以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有效房屋产权证明标注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为准。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一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第二十二条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成新、区位、用途、楼层、所处路段和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具体货币补偿金额按照《池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及附属物、构筑物、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池政办〔2002〕92号)进行评估计算。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金额协商一致,约定不需要评估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所需费用由拆迁人承担。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估价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估价结果以鉴定结论为准。房地产估价技术鉴定委员会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组织建立,并由具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资格或者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估价人员以及有关法律专家组成。房地产估价鉴定费用由鉴定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第二十五条拆迁2001年11月1日以后由住宅改作经营用房的,一律按住宅房进行补偿。

拆迁沿街底层住宅房改作经营用房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按原底层实际经营面积的50%作为营业房进行补偿,剩余50%按住宅房补偿;二层及二层以上仍按住宅房补偿。

(一)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且被拆迁房屋门牌号码与《营业执照》所注明营业场所相符合的;

(二)2001年11月1日前累计经营时间不少于12个月现仍持照经营的;

(三)按规定缴纳税费,并有原始税费票据证明的。

第二十六条拆迁公益事业性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

第二十八条拆迁代管的房屋,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应当实行产权调换;代管房屋无使用人的,由代管人选择补偿安置方式。

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仍由代管人代管;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由代管人专户存入银行。

第二十九条被拆迁人属于生活特殊困难户,其被拆迁住宅房屋每户建筑面积少于30平方米(在同一城市规划区内有其他住宅房屋的合并计算),并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的房屋作为安置用房。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互不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前款所称生活特殊困难户,是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户。

第三十条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非住宅房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将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安置完毕。

过渡期限内的周转用房,可以由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也可以由拆迁人提供。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有权选择具体过渡方式,拆迁人不得强迫或者拒绝。

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在得到安置用房后的4个月内腾退周转用房。

第三十一条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产权调换。

第三十二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三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四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助费,按照《池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及附属物、构筑物、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池政办〔2002〕92号)执行。

二、池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主观: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 被拆迁房屋 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 房屋拆迁补偿 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 宅基地面积 +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 房屋拆迁安置 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 安置补助费 +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非住宅房屋 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法律客观: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和面积的认定,以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有效房屋产权证明标注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为准。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第二十一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第二十二条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成新、区位、用途、楼层、所处路段和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货币补偿金额按照《池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及附属物、构筑物、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池政办〔2002〕92号)进行评估计算。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金额协商一致,约定不需要评估的,从其约定。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所需费用由拆迁人承担。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估价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估价结果以鉴定结论为准。房地产估价技术鉴定委员会由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组织建立,并由具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资格或者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估价人员以及有关法律专家组成。房地产估价鉴定费用由鉴定申请人承担。第二十四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第二十五条拆迁2001年11月1日以后由住宅改作经营用房的,一律按住宅房进行补偿。拆迁沿街底层住宅房改作经营用房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按原底层实际经营面积的50%作为营业房进行补偿,剩余50%按住宅房补偿;二层及二层以上仍按住宅房补偿。(一)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且被拆迁房屋门牌号码与《营业执照》所注明营业场所相符合的;(二)2001年11月1日前累计经营时间不少于12个月现仍持照经营的;(三)按规定缴纳税费,并有原始税费票据证明的。第二十六条拆迁公益事业性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第二十七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第二十八条拆迁代管的房屋,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应当实行产权调换;代管房屋无使用人的,由代管人选择补偿安置方式。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仍由代管人代管;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由代管人专户存入银行。第二十九条被拆迁人属于生活特殊困难户,其被拆迁住宅房屋每户建筑面积少于30平方米(在同一城市规划区内有其他住宅房屋的合并计算),并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的房屋作为安置用房。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互不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前款所称生活特殊困难户,是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户。第三十条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非住宅房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将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安置完毕。过渡期限内的周转用房,可以由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也可以由拆迁人提供。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有权选择具体过渡方式,拆迁人不得强迫或者拒绝。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在得到安置用房后的4个月内腾退周转用房。第三十一条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产权调换。第三十二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三十三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第三十四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助费,按照《池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及附属物、构筑物、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池政办〔2002〕92号)执行。

三、池州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随着城乡一体化的脚步不断加快,房屋拆迁的现象不断增多,虽然国家有统一的要求,但是每个省市的补偿标准都是不一样的,很多人不清楚具体的情况,参考其他的补偿标准,因此产生了不必要的纠纷和矛盾,所以,了解清楚自己所属地区的拆迁补偿标准很有必要。本文中就将对池州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详细的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池州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因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经池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1、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池州市2016年第15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2、拟征地土地位置(四至范围):

该项目选址位于里山街道里山村、清溪街道清溪村、马衙街道齐山社区。

3、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里山街道里山村集体土地0.3116公顷,其中:农用地0.3116公顷(含耕地0.3116公顷)。

清溪街道清溪村集体土地17.7806公顷,其中:农用地15.3426公顷(含耕地13.6407公顷)、建设用地2.4380公顷。

马衙街道齐山社区集体土地1.8911公顷,其中:农用地0.2166公顷(含耕地0.1331公顷)、建设用地1.6745公顷。

被征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勘测定界结果并报经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4、征地、拆迁初步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初步按下表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拟定《征收土地方案》上报审批:

区域统一年产值标准(元/亩)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土地补偿倍数安置补助倍数征地补偿标准(元/亩)土地补偿倍数安置补助倍数征地补偿标准(元/亩)

里山街道里山村1650816412805720640

马衙街道齐山社区1770816424805721240

清溪街道清溪村1650816412805720640

(二)青苗和房屋拆迁补偿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按池州市人民政府池政秘〔2015〕19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以上拟定补偿标准上报有关部门审批,实际补偿标准以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5、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初步安置办法

根据池州市人民政府目前征地实际情况,本次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实行货币安置为主,社会养老保险安置为辅。实际安置办法以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6、本告知书下发后

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7、本告知书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送达被征地、拆迁农户。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以上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如有不同意见,可在11月25日前书面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四、池州民生拆迁补偿

法律分析:一、土地补偿费:计算方式:各政府因地制宜制定出各地区土地征收的价格乘以被征收土地的面积,就是土地补偿费标准。未利用地按区片价的60%执行。二、安置补助费:此补偿项百一般和土地补偿费合并计算,见国土资见(2004)238号文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

法律依据:《池州市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相关补偿标准》 二、临时安置费(住宅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8元 /m按月计发。 (一)实行货币补偿按上述标准计发 6个月。 (二)实行产权调换1、以现房产权调换,按上述标准计发 4个月。2、以期房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在规定的过渡期 限内,从其搬出之月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的 4个月按上述标准计发;超过规定过渡期限的,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按上述标准增加 50%计发临时安置费,直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

五、安徽池州征地拆迁流程是什么,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3

一、安徽池州征地拆迁流程是什么,拆迁补偿标准明细

一般而言,工作步骤如下:

(一)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房屋拆迁许可证内容向社会发布公告。

(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一般而言,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迁补偿方式分为一般情形的补偿和特殊情形的补偿两类。一般情形的补偿分货币补和房屋产权调换、结算价差,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特殊情形的补偿被拆迁人不能选择,或只作货币补,或只作房屋产权调换、结算价 差。

(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拆迁)。

(六)裁决拆迁。

(七)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前拆迁人有就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的义务。

二、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哪些行为不予补偿?

条例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补偿:

(1)房屋转让、分割、赠与;

(2)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3)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4)其他为增加补偿费用实施的不当行为。

三、停产停业的期限如何确定?

(1)采用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到安置房屋交付的次月止;

(2)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补偿的,按照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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