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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需要房产证明吗,房屋征收涉及房产证问题吗?

更新时间:2025-03-08 12:10  发布:2024-12-20 09:26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拆迁需要房产证明吗,征收房屋是不是必须房产证原件呢,征收房屋并不一定需要房产证原件。在征收过程中,主要关注的是房屋的实际存在和所有权情况,而房产证原件只是证明所有权的一种方式。如果被征收人能够提供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的材料,如土地使用权证、建

拆迁需要房产证明吗,房屋征收涉及房产证问题吗?

一、拆迁需要房产证明吗,征收房屋是不是必须房产证原件呢

征收房屋并不一定需要房产证原件。在征收过程中,主要关注的是房屋的实际存在和所有权情况,而房产证原件只是证明所有权的一种方式。如果被征收人能够提供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的材料,如土地使用权证、建房许可证等,也可以作为征收的依据。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的重要证明文件,如果被征收人拥有房产证,那么提供房产证原件将更有助于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此外,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这意味着,即使房屋没有房产证,只要被认定为合法建筑,也应当给予补偿。

总的来说,虽然房产证原件在征收房屋过程中是一个重要的证明文件,但并非必需品。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提供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的材料来参与征收工作。

二、房屋征收涉及房产证问题吗?

棚户区改造房子有房产证,但办理存在问题:政府考虑确权数量、税赋不确定,改造后产生多套房难定税价。改造主体为政府或开发商,政府可直接投资或引入开发商。办理房产证需持买卖合同及其他证件到交易所登记过户,缴费后申请房地产权证。

法律分析

一、棚户区改造房子有房产证吗

棚户区改造房子有房产证。但是涉及很多的问题:

1.短期内不能办理。原因多方面,政府主要是考虑不能确权这么多的房子,冲击房地产市场。

2.缴纳税赋不确定。因为负责棚户区改造的房地产是很吃亏的,房地产先投入资金改造棚户区,处在资金链不健全的时候,是不可能负责老百姓这部分的税款的。因为房地产没有销售业绩啊,没有销售出一套房,但棚户区改造老百姓是要缴纳契税。

3.改造后因此而产生了许多的二套房三套房甚至多套房,政府怎么收这部分房子的税肯定要定高税价,政府也很难定这部分的税赋。

二、棚户区改造主体是谁

棚户区改造主体有:

1.政府主导,政府在整个城中村改造中从立项、拆迁、安置、建设、监督、管理、协调等各个环节都发挥主导作用和重要推动作用的模式。政府在城中村改造中是发起者、组织者、管理者、推动者。在投资上,政府既可直接投资改造,也可借助开发商、民间市场力量投资改造。

2.开发商主导,在改造过程中,政府一般不直接投入资金,而是利用市场之手,通过定原则、定规划、给政策,引入竞争机制,吸引房地产开发商进行城中村改造。

三、棚户区改造的房子如何办房产证

棚户区改造房屋房产证办理手续和普通商品房办理流程一样,具体如下:

1.买卖双方进行房产交易后一个月内持房屋买卖合同和其他证件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登记。去办理登记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商品房销售合同》等证件和资料。

2.买卖双方接到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的通知后,应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图章等,在交纳了手续费、契税、印花税后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

3.办理完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应持房地产交易所发给的房产卖契,在三个月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区(县)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记申请。

4.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验证后,买方可领取房地产权证。

结语

棚户区改造房屋的房产证办理手续和普通商品房一样。买卖双方需在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登记,提供身份证、户口本、销售合同等证件和资料。完成过户手续后,买方需在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记申请,经审查验证后领取房地产权证。棚户区改造房产证办理存在一些问题,如政府考虑确权数量、房地产投资链不健全等。政府主导或借助开发商进行改造,但税赋问题和多套房处理仍需解决。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三、政府征收房屋要求哪些手续

法律分析:一、房屋征收需要手续:

1、房屋调查登记;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2、房屋征收决定制定及公告: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征收补偿方案的拟定和公布: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二百六十六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四、政府征收房屋需要哪些手续

法律主观:一、政府征收土地和拆迁需要什么手续(一)房屋拆迁首先相关拆迁文件要齐全,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等。(二)房屋拆迁需要有《拆迁许可证》,拆迁公告(现公布)。(30日内进行审查,颁发拆迁许可证。)(三)房屋拆迁的拆迁人委托评估【发送评估报告及通知(5日)】。(评估委员会由三名以上国家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组成。)(四)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市场确定附属物价格。(五)房屋拆迁需要制定拆迁补偿细则。(货币补偿和回迁安置两种)(六)房屋拆迁要做好宣传/讲解政策。(七)房屋拆迁要与被拆迁人反复协商,做工作。(八)房屋拆迁需签定拆迁补偿协议。(九)房屋拆迁对未达成协议的,由当事人一方申请行政裁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十)受理裁决先期工作,行政裁决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是否同意听证会通知,听证会通知书(7日内)调解/听证(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价格)。(十一)下达房屋拆迁裁决书(15天)。(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裁决到期之日下达听证会通知书(7日内)。(十二)申请强制拆迁。(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拆迁人的安置意见;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给被拆迁人提供的临时安置周转用房权属证明和补偿资金提存证明;关于对被拆迁人实施强制拆迁的请示)(十三)县政府下达限期迁出决定书(15天)。《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二、征收方威胁不搬迁要强拆拆迁户应该相信吗征收方威胁不搬迁就要强拆的,要看拆迁是否合法,如果合法的,是可以强制拆迁的,如果符合的,被拆迁人要做好准备,以免自己利益受侵害。(一)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二)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后,按照民法典的相关法律,要求履行合同进行拆迁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其义务,所以拆迁协议也是作为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百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45 条之规定,土地征用房屋强制拆迁应由有关单位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即只有司法强制拆迁才算合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百八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三、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的区别有哪些征用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进行的拆迁,补偿原则是合理、适当。拆迁,出于商业目的或非公共利益而进行的拆迁,补偿原则应是充分,合理。再有,征地是对土地的征收,拆迁是对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拆迁,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对象不同。由于征收土地涉及到地上的房屋建筑物,但国家并不需要这些房屋和建筑物,所以称“拆迁”而不叫征收。二者依据的法律规定不同,征地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各省土地管理条例。而拆迁主要依据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条例出台后,“拆迁”这个不规范的用语逐渐淡出了,以后无论征地还是征房,都叫做征收。

法律客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五、房屋征收要经过哪些程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应经过以下程序:

一、项目启动程序:建设单位(项目建设业主)依据《条例》第八条所列的批准文件提出房屋征收申请,政府组织发改、规划、国土、住建委、财政等有关部门,就实施房屋征收的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条例》规定的相关规划、计划,建设项目的立项、用地范围、征收补偿费用及拟征收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收回等事项进行研究论证,并由相关部门出具书面意见。为提高工作效率,避免多部门征求意见带来的重任务,也可政府召集有关部门召开会议进行研究,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各部门意见,作为房屋征收启动依据。

二、由有关部门暂停在拟征收范围内办理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的相关手续;

三、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摸底,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四、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政府研定;

五、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

六、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政府将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七、责任单位对房屋征收项目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安全性、适时性等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八、政府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九、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十、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

十一、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应载明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

十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开抽签确定,实施现场评估工作,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于众;

十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十四、依法及时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五、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六、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向被征收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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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范美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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