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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拆迁办举报电话,征用土地是哪个部门 -法律知识

更新时间:2025-03-08 12:10  发布:2025-01-20 02:21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国家拆迁办举报电话,国家征用土地国家征用土地用什么电话来联系,若需联系国家征用土地相关事宜,可以拨打国土局全国统一举报电话12336。该电话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开通的违法举报电话号码,旨在方便社会各界对违法用地情况、违反土地资源管理的

国家拆迁办举报电话,征用土地是哪个部门 -法律知识

一、国家拆迁办举报电话,国家征用土地国家征用土地用什么电话来联系

若需联系国家征用土地相关事宜,可以拨打国土局全国统一举报电话12336。该电话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开通的违法举报电话号码,旨在方便社会各界对违法用地情况、违反土地资源管理的情况进行举报监督。通过拨打此电话,您可以咨询土地征用相关政策,反映土地征用过程中的问题,或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关于土地征用咨询:如果您对土地征用流程、政策或补偿标准有疑问,可以拨打12336进行咨询。国土资源部门的工作人员会为您提供专业的解答和指导。

反映土地征用问题:如果您在土地征用过程中遇到了问题,如征用程序不规范、补偿不到位等,可以通过12336电话向国土资源部门反映。相关部门会及时调查处理,并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举报违法行为:如果您发现有人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如非法占用土地、违规审批等,可以拨打12336进行举报。国土资源部门会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的秩序和公平。

请注意,拨打12336电话时,请保持冷静,客观陈述问题,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以便国土资源部门更好地了解和处理您的情况。

二、征用土地是哪个部门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政府部门。政府部门有权利征用土地。征收土地实行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审批制度。国务院的批准权如下:(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五条 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三、征收哪些土地需要由国务院批准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征收以下土地需要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四、国家征用土地需要什么手续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用需要的手续如下:1、拟定土地征用方案,按照法律规定,报请有批准权的主管部门;2、批准同意征用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征地公告;3、进行补偿登记,签订征地补偿协议;4、按照协议内容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第四款的规定,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五、土地征收办属于哪个部门

法律分析:属于政府机关。房屋征收办公室是根据新拆迁法,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而设的一个部门。功能上和以前的拆迁办是一个性质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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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邵琬梦
内容审核:刘鹏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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