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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拆迁谈判流程,与拆迁方谈拆迁补偿的流程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5-03-12 07:08  发布:2025-01-21 06:14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农村房屋拆迁谈判流程,与拆迁方谈拆迁补偿的程序会是什么的,与拆迁方谈拆迁补偿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一、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谈判前,被拆迁方应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以便在谈判中更好地维护自

农村房屋拆迁谈判流程,与拆迁方谈拆迁补偿的流程是什么

一、农村房屋拆迁谈判流程,与拆迁方谈拆迁补偿的程序会是什么的

与拆迁方谈拆迁补偿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一、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在谈判前,被拆迁方应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以便在谈判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核实拆迁方的身份和拆迁依据

在谈判开始时,被拆迁方应核实拆迁方的身份和拆迁依据,确保拆迁行为的合法性。拆迁方应提供相关的批文、公告等文件,以证明其拆迁行为的合法性。

三、明确补偿方式和标准

补偿方式: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补偿方式可以包括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等。被拆迁方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合适的补偿方式。

补偿标准:补偿标准应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和相关规定来确定。被拆迁方可以了解当地的补偿标准,以便在谈判中争取到更合理的补偿。

四、协商并签订补偿协议

圣运确了补偿方式和标准后,双方应就具体的补偿金额、支付期限、搬迁期限等事项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后,应签订书面的补偿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条款。

五、实施拆迁和补偿

拆迁:在签订补偿协议后,被拆迁方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进行搬迁。拆迁方应在被拆迁方搬迁后及时进行拆迁工作。

补偿:拆迁方应按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及时向被拆迁方支付补偿款项或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等补偿方式。

六、争议解决

如果在谈判或实施过程中出现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被拆迁方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综上所述,与拆迁方谈拆迁补偿的程序包括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核实拆迁方的身份和拆迁依据、明确补偿方式和标准、协商并签订补偿协议、实施拆迁和补偿以及争议解决等步骤。在整个过程中,被拆迁方应保持冷静、理智的态度,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与拆迁方谈拆迁补偿的流程是什么

与拆迁方谈拆迁补偿的流程是什么

一、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通知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机关。

二、区、县政府机关通知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控制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停止办理居民常住户口分户手续;房管部门和房屋经营单位停止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予、分户等手续;被拆迁单位停止建筑物、构作物的改建、扩建和装修等工程;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核发营业执照。上述通知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暂停办理的期限为12个月,需要延长的,应向拆迁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长不超过6个月,如需超过6个月的,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

三、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四、听证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就拆迁事项的权利义务,如补偿形式、金额、应安置人口、应安置面积、安置地点、层次、搬迁过渡形式、期限、违约责任等作明确规定。

拆迁期限自公告之曰起计算,不超过1年。了解上述程序后,如果你家在拆迁中发现存在违法程序,可向有关部门反映。

三、与拆迁方谈拆迁补偿的流程

1、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通知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机关。

2、区、县政府机关通知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控制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停止办理居民常住户口分户手续;房管部门和房屋经营单位停止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予、分户等手续;被拆迁单位停止建筑物、构作物的改建、扩建和装修等工程;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核发营业执照。上述通知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暂停办理的期限为12个月,需要延长的,应向拆迁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长不超过6个月,如需超过6个月的,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

3、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4、听证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5、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就拆迁事项的权利义务,如补偿形式、金额、应安置人口、应安置面积、安置地点、层次、搬迁过渡形式、期限、违约责任等作明确规定。

拆迁期限自公告之曰起计算,不超过1年。了解上述程序后,如果你家在拆迁中发现存在违法程序,可向有关部门反映。

一、自己的房屋只有一部分在拆迁范围内,这样合理吗

房屋是属于不动产,自己的房屋只有一部分在征收范围内的,应该对整个房屋进行征收,而不应该只征收要征收范围内的房屋。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四、先拆迁后补偿合法吗

法律分析:不合法,应当是先补偿、后搬迁。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五、被拆迁人可否选择补偿方式

一、被拆迁人可否选择补偿方式1、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由被拆迁人选择,而不是拆迁人选择,其目的是更加突出货币补偿,充分发挥货币补偿操作简便、透明度高、现买现住的优点,便于被拆迁人自由选择购房或折现。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二、被拆迁人的权益1、房屋拆迁中的知情权;在征收补偿活动中,行政机关在信息获取方面占绝对优势,与被征收人处于不对等的地位。因此,行政机关在实施征收和补偿活动时,要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2、房屋拆迁中的参与权;房屋征收拆迁活动中,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前,必须要保障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参与权。征收条例规定的我国民众参与征收与补偿活动行政决策的主要途径,就是参加听证会和对相关公告发表意见。3、房屋拆迁中的申辩权;房屋拆迁活动中,应当保障被征收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辩权。行政机关在实施房屋拆迁时,实施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不听取意见就作出行政决定就如同司法上不经过法庭辩论程序就判决,显然有失公正。当行政机关作出对被征收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前,应当允许其提出异议和反驳,听取其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听取被征收人和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一般应当记录在案,以作为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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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农村房屋拆迁谈判流程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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