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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给的钱太少,强拆房屋国家赔偿太少怎么办?

更新时间:2025-03-12 10:32  发布:2025-02-19 19:17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拆迁给的钱太少,强拆房屋国家赔偿太少怎么办,强拆房屋国家赔偿太少的话,公民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赔偿程序来获得救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征收、征用侵犯公民合法财产权的,受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一、拆迁补偿能否提起诉讼拆迁补偿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拆迁给的钱太少,强拆房屋国家赔偿太少怎么办?

一、拆迁给的钱太少,强拆房屋国家赔偿太少怎么办

强拆房屋国家赔偿太少的话,公民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赔偿程序来获得救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征收、征用侵犯公民合法财产权的,受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一、拆迁补偿能否提起诉讼

拆迁补偿可以直接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二、行政诉讼可以房屋拆迁补偿款吗

房屋拆迁补偿是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三、房屋拆迁补偿是否属于行政诉讼?怎么诉讼

房屋拆迁补偿属于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1.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2.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3.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4.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5.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6.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7.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二、强拆房屋国家赔偿太少怎么办?

强拆房屋国家赔偿太少的话,公民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赔偿程序来获得救济。

1、行政赔偿程序如何提起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征收、征用侵犯公民合法财产权的,受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要求赔偿时,既可以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等问题进行协商;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的,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对赔偿范围问题作出规定。房屋被强拆后,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都因房屋灭失而成为不可能。因此对强拆房屋的赔偿方式主要是给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按照直接损失计算。实践中,法院多将“直接损失”理解为被侵害财产的标的物价值,忽略了附着在该标的物上的其他价值损失。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征收房屋的补偿除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外,还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以及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上述补偿费用都应当属于违法拆迁造成的直接损失,违法机关应当予以补偿。

3、行政赔偿标准如何确定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此处“相应的”应当理解为能够购买相应的财产的赔偿金。因此,房屋价值应当以诉讼中房屋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为准而不应当以强拆行为发生时对房屋的估价为准。行政赔偿案件持续的时间较长,从强拆行为发生到判决的作出可能要经过

一、两年的时间,按照强拆行为发生时房屋的价值进行赔偿,申请人很难购买到与被拆房屋相类似的房屋,这明显与《国家赔偿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确定的基本原则不相符合。

三、强拆房屋如何赔偿

法律分析: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直接损失包括房屋被强拆后被征收人所可能享有的全部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权益,如房屋价值的补偿、产权调换安置房、过渡费、搬家费、奖励费以及对动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等,另外还包括因强拆造成屋内物品损失的赔偿等。

在房屋征收赔偿中,具体的赔偿数额至少应不低于赔偿请求人依照安置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全部征收补偿权益,不能让赔偿请求人获得的赔偿数额低于依法征收可能获得的补偿数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十八条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四、房子被强拆了怎么索赔

法律分析:

房子被强拆了,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强拆单位,要求相关单位赔偿相应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六条 第(八)款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五、非法强拆几倍赔偿

一、非法强拆几倍赔偿1、非法强拆是五倍赔偿。房屋被非法强拆后赔偿的范围具体如下:(1)因房屋违法拆除租房居住造成的租金损失;(2)搬迁、临时安置补偿的损失;(3)房屋价值的损失;房屋装修的损失;房屋强拆被埋物品的损失等。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二、非法强拆的法律后果是什么非法强拆的法律后果是:进行非法强拆应当按照被侵害财产的标的物价值以及附着在该标的物上的其他价值损失进行民事赔偿或行政赔偿,非法强拆造成被拆迁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害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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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给的钱太少可以不同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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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何奕
内容审核:苗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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