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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谈判案例,维权拆迁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5-03-12 12:23  发布:2025-02-25 09:23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拆迁谈判案例,翰汇律师事务所:巧用策略,为企业拆迁维权谋转机,在企业拆迁的复杂局势中,每一个案件都如同独特的拼图,需要精准分析与巧妙应对。翰汇律师事务所主任吴少博律师,凭借丰富的实战经验,为您讲述企业拆迁谈判中的策略运用,通过一个发生在北京

拆迁谈判案例,维权拆迁律师事务所

一、拆迁谈判案例,翰汇律师事务所:巧用策略,为企业拆迁维权谋转机

在企业拆迁的复杂局势中,每一个案件都如同独特的拼图,需要精准分析与巧妙应对。翰汇律师事务所主任吴少博律师,凭借丰富的实战经验,为您讲述企业拆迁谈判中的策略运用,通过一个发生在北京朝阳区的真实案例,展现如何根据不同现实状况,采取截然不同的维权方式。

#案件背景:复杂租赁关系下的拆迁风云 故事发生在北京东四环至东五环之间的朝阳区。1998年,一家北京国营农场将约11,000多平米的土地租赁给翰汇律所的委托人。委托人在这片土地上建造了18,000多平米的建筑,涵盖二层和三层。其中,有5000多平米的建筑是委托人转租给他人后,由次承租人所建,委托人自有建筑为13,000多平米。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30年,2002年,因农场主体变更,基于自由改制决定,与委托人重新签订了补充协议,承继了原国营企业的相关资产。 2013年10月,北京规划委通过了国有企业利用自有用地建设自住性商品房规划审批工作的会议纪要,要求北京市范围内国有企业根据自身土地利用现状,开展自住性商品房建设,以增加北京市自住商品房供应,满足区县人民政府对整体供应量的需求。在此背景下,2014年,农场多次与委托人商谈拆迁补偿事宜,但因委托人尚有较长承租期限,且在此投入大量固定资产,营业效果良好,预期生产经营利润高,故而向拆迁方主张1亿多的拆迁赔偿。然而,拆迁方给出的起始补偿仅600万,双方就此展开激烈博弈。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并非政府直接实施征收拆迁行为,而是由国有农场(土地出租方)同时充当拆迁方,原本应有的出租方、承租方、拆迁方三方主体,在此案中拆迁方与出租方合二为一。 ## 诉讼波折:评估与否的艰难抉择 2014年4月,委托人接到农场起诉的起诉状。农场以规划变更、进行自住型商品房建设和土地收储为由,请求解除双方租赁合同,并要求委托人腾退土地。接到起诉状后,双方又进行了几次谈判。6月,临近开庭时,翰汇律所接受当事人委托。此时,法庭询问被告(委托人),原告提议对被告的地上附着物及机器设备等附属物进行评估鉴定,评估结果出来后,由原告支付相关款项,被告腾退土地。委托人陷入迷茫,向翰汇律所寻求专业意见。

 翰汇律所经综合分析,向委托人出具了不同意评估的情况说明,并在委托人同意后邮寄给法庭。为何不同意评估?吴少博律师指出关键两点:其一,现阶段评估,双方基于租赁合同关系,若法院认可因规划调整解除合同,此时对委托人损失的认定局限于有形固定资产的实物审批评价,且会进行折旧计算,对企业预期利润损失不予考量,评估价格将极为有限,这并非拆迁补偿,而是损害赔偿。其二,一旦同意评估,原本可能纳入的拆迁法律关系将转变为租赁合同解除及地上附着物赔偿的法律关系,补偿价格将大幅下滑。对方此举无疑是设下陷阱,若陷入其中,后续补偿额度将难以提升。而委托人坚持以拆迁方式获得补偿,才能实现相对全面的赔偿。委托人充分理解了其中利害,坚决拒绝了对方的“陷阱”。

 ## 维权成果:坚守策略赢得谈判地位 法院随后作出判决,确定解除双方租赁合同。由于委托人不同意评估,地上物损害赔偿无法在此次诉讼中一并解决,委托人可后续主张权益。委托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判决中进一步论述,因委托人不同意评估,地上附着物损害赔偿及对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均可另行主张。二审法院默认了农场在未取得相关证照、拆迁许可的情况下解除合同,需承担相应责任。 翰汇律所拿到判决后,及时利用法律程序提起申诉,而对方申请的执行也因前提不确定及申诉而未能执行。在此案中,不同意评估的决策使委托人避免陷入对方陷阱,重新获得了应有的谈判地位。通过与对方一段时间的博弈,双方地位逐渐趋于平等和平衡。

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在企业拆迁维权中,精准分析局势、巧妙运用策略的重要性。翰汇律师事务所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委托人在复杂的企业拆迁困境中找到了转机,有力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在企业拆迁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翰汇律所将继续为企业保驾护航,以专业与智慧,助力企业在拆迁浪潮中破浪前行,守护企业的合法利益与未来发展。

二、维权拆迁律师事务所

法律分析:北京冠领拆迁律师事务所专业代理各类征地拆迁补偿纠纷案件,包含房屋拆迁赔偿纠纷、厂房土地征收补偿维权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三、拆迁纠纷律师维权

法律分析:当对安置补偿方式不满意时,不能聚众闹事,应该理性地与政府协商,或者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关于这个问题现实中通常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首先可以跟拆迁方再协商,要求提高补偿;其次,如果协商不好,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维权。第二种情况是安置协议已经签字了,这种情况下就会很被动,因为一旦签字了,协议就会产生法律效力,想要推翻协议只能是跟拆迁方协商解除协议重新签订,如果拆迁方不同意,那就没办法推翻了。所以如果认为拆迁中补偿不满意,记住不要轻易签字,及时咨询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四、拆迁维权事务所律师

拆迁维权事务所律师是专门为有关拆迁纠纷提供法律帮助和维权的律师,他们帮助被拆迁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权益受到侵害。拆迁维权事务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制定具体的应对策略,协助申请人进行维权,并代表当事人在拆迁纠纷案件中出庭应诉,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此外,拆迁维权事务所律师还需要具备较强的谈判和沟通能力,以及深入了解当地的政策和情况,从而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服务。什么是拆迁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是指拆迁单位在征收土地或房屋时,按照法律标准给予被征收人的一种经济赔偿。具体包括房屋补偿款、过渡期租金、搬迁费、安置补助等多种形式的赔偿。拆迁维权事务所律师是为受拆迁影响的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协助维护合法权益的专门律师团队。在拆迁纠纷案件中,申请方可以委托拆迁维权事务所律师代理,以期获得更好的维权效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依法被征收或者依法解除,应当给予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土地使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并妥善安排其生产生活。

五、企业拆迁律师

法律分析:北京拆迁安置律师杨圣运律师,专注于征地拆迁、房地产等行政法领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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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谈判案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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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苏芮
内容审核:王四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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