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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合同纠纷 败诉,对征收补偿方案不服可以起诉吗

更新时间:2025-03-08 07:37  发布:2025-02-25 21:39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 败诉,征收补偿决定败诉怎么办,征收补偿决定败诉后,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重新审视案件材料和证据首先,您需要重新审视案件的所有材料和证据,包括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相关证据的充分性。确保您已经充分了解和分析了案件

拆迁补偿合同纠纷 败诉,对征收补偿方案不服可以起诉吗

一、拆迁补偿合同纠纷 败诉,征收补偿决定败诉怎么办

征收补偿决定败诉后,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重新审视案件材料和证据

首先,您需要重新审视案件的所有材料和证据,包括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相关证据的充分性。确保您已经充分了解和分析了案件的所有细节,以便为接下来的行动做好准备。

二、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

如果您对一审结果不满,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具体途径包括:

上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您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过程中,您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来支持您的主张。

申请再审:如果您已经经过了二审,但对结果仍然不满,您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申请需要明确指出原审判决的错误,并提供新的证据或理由。

三、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征收补偿决定败诉后,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是非常重要的。律师可以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指导,帮助您分析案件的利弊,制定合适的诉讼策略,并代表您进行诉讼活动。

四、关注征收补偿的法律规定和政策变化

在征收补偿领域,法律规定和政策可能会发生变化。因此,您需要密切关注相关的法律动态和政策调整,以便及时调整您的诉讼策略。

总之,征收补偿决定败诉后,您可以通过重新审视案件材料和证据、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寻求专业法律帮助以及关注法律规定和政策变化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对征收补偿方案不服可以起诉吗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注: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二、林地被征收的补偿标准

林地征收补偿费用包括以下3个方面:

1、土地补偿费

2、安置补助费

3、林木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上述三项都是直接补贴给该林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

此外,征收部门还应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专门用来恢复因征地而减少的林地植被面积。此项费用要交给当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而各项费用的标准也是不一而同。

《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应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保护管理等费用进行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也就是说,如果是城市规划区内的国家或省级公益林林地,则按(一)款规定标准的4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确保及时、足额征缴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不得自行改变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三、对征收补偿协议不服如何起诉

被征收人对补偿不服的,可以收到征收补偿方案或者征收补偿决定后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申请了复议的,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15天内起诉,起诉时提交起诉书和相关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一、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1、土地赔偿费和安置费: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2、青苗补偿费: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会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进行拆除和毁损,比如房屋、娱乐设施、农场、公共厕所等,这些附着物一旦被摧毁,人们就有一定的经济损失,用地单位应该要支付这部分的经济损失。

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流程是什么

1、政府国土部门书面告知被征地的村集体和农户;

2、当地政府国土部门对拟征土地的现状进行调查并且调查结果由三方主体(村集体、农户、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3、征求村民意见、组织征地听证;

4、拟定一书四方案征地文件,并上报、审批;

5、张贴二公告,即征收土地公告和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6、就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二次征求村民意见和听证;

7、将修改后的补偿安置方案依法上报并审批;

8、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9、支付补偿安置费用;

10、交付土地,在搬迁期内完成搬迁。

四、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怎么办

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应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决定应当公平,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五、征收补偿不合理怎么办

法律分析: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当中规定的内容可以得知,被征收人如果对土地征收补偿不满意的,可以向征收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相关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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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补偿协议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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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吕辰
内容审核:赵正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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