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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渠村拆迁补偿标准,南水北调征地补偿标准

更新时间:2025-03-08 14:44  发布:2024-08-22 07:43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湖渠村拆迁补偿标准,南水北调征地补偿标准,法律分析:南水北调临时用地征地补偿是按照国家批复的南水北调总干渠补偿标准进行赔付。具体如下:水田1888元/亩。水浇地1754元/亩。旱地1422元/亩。菜地2742元/亩。河滩地711元/亩。果园

湖渠村拆迁补偿标准,南水北调征地补偿标准

一、湖渠村拆迁补偿标准,南水北调征地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南水北调临时用地征地补偿是按照国家批复的南水北调总干渠补偿标准进行赔付。具体如下:水田1888元/亩。水浇地1754元/亩。旱地1422元/亩。菜地2742元/亩。河滩地711元/亩。果园2274元/亩。经济林地1622元/亩。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二、南水北调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南水北调临时用地征地补偿是按照国家批复的南水北调总干渠补偿标准进行赔付。具体如下:

水田1888元/亩

水浇地1754元/亩

旱地1422元/亩

菜地2742元/亩

河滩地711元/亩

果园2274元/亩

经济林地1622元/亩

用材林地1622元/亩

灌木林地1622元/亩

苗圃1622元/亩

养殖水面2410元

注:本标准仅供参考,具体补偿标准以当时政府下发文件为准。

一、《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

第三章征地补偿

第十条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之前申请用地预审,在工程开工或库区蓄水前3个月向有关市、县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省级土地主管部门汇总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移民安置用地由主管部门按照移民安置进度,在移民搬迁前6个月向有关市、县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依法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临时用地,耕地占补平衡等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通过新开发土地或调剂土地安置被占地农户或农村移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兑付给提供土地的村或者迁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上述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确保其用于被占地农户或农村移民的生产和安置。其他经济组织提供安置用地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兑付。

第十三条自愿以投亲靠友方式安置的农村移民,应向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由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出具接收和提供土地的证明,在三方共同签订协议后,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拨付给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和搬迁费,由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兑付给移民。省级人民政府应统一印制分户补偿兑现卡,由县级人民政府填写并发给移民户,供移民户核对。

第十五条城(集)镇、企事业单位和专项设施的迁建,应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或恢复原功能所需投资补偿。城(集)镇迁建补偿费支付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专项设施迁建补偿费,根据签订的迁建协议支付给企业法人或主管单位。因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的迁建费用,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单位自行解决。

三、南水北调征收土地不同意会被强占土地吗

南方北调是我国非常重大的民生基础工程,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行政诉讼,既不执行征收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征收人可以强制征收土地,但不能违法强占土地。

一、相关法律规定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七十九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南水北调东线二期批复情况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规划范围:涉及安徽省、江苏省、山东省、河北省(含雄安新区)、河南省、天津市和北京市40个地市343个县(区),规划面积37.9万km2。

规划目标和任务:南水北调东线二期工程的主要任务是以城乡供水为主,结合农业灌溉、生态改善,兼顾航运等综合利用。

节水规划:节水器具普及率在98~100%,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8~10%,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90~98%。主要供水范围山东半岛和黄河以北的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8~0.82,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至4~11m3/万元。

工程规模和调水量:初步拟定2035年东线二期工程规模为抽江1000m3/s,过黄河310 m3/s,到山东半岛160m3/s。扣除各项损失后的多年平均净增供水量为71.93亿m3,其中安徽省4.27亿m3,山东省31.9亿m3(其中鲁南4.24亿m3,山东半岛18.15亿m3,鲁北9.51亿m3,),河北省18.48亿m3,雄安新区0.6亿m3,天津市8.89亿m3,北京市7.78亿m3。

工程规划和占地移民:东线二期工程规划输水线路总长4278.1km,其中黄河以南1226.4km,胶东1536.5km,穿黄段16.9km,黄河以北1498.3km。输水线路中除利用现有输水线路外,新辟或扩建的线路总长3343.6km,其中黄河以南612.6km,胶东1216.2km,穿黄段16.9km,黄河以北1498.3km。东线二期工程规划拟扩建衡水湖水库、大浪淀水库、北大港水库,新建官路水库、无棣水库、马头山水库等;东线二期工程规划新建广陵站、高邮站等51座泵站,新增装机132万kw。工程建设征地总面积88.79万亩,其中征收土地36.07万亩,征用土地52.72万亩。工程拆迁房屋合计549.2万m2,拆迁人口合计约11.12万人。

水质保护规划:水质保护总目标是确保输水干线的水质稳定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类标准,调蓄湖泊水库营养状况控制在轻度富营养化以内,促进沿线区域的产业结构调整,实现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保障南水北调东线二期工程供水水质,水质保护规划涉及点源、面源、线源和支流污染负荷控制;本期工程污染控制的重点区域为南四湖上级湖,主要控制指标为TP及COD;本规划仍是重点控制工业和城市污染源,局部区域强化面源污染控制。

二、规划实施的主要环境影响、防护措施

(1)主要环境影响

规划实施对环境的影响主要为水文水资源、水环境、生态环境、社会环境、环境敏感区。水文水资源:枯水期调水对水源及下游区水文情势和水资源的影响;调水对输水干线和调蓄湖库水文情势和水资源的影响;调水对防洪除涝的影响。水环境:枯水期调水对水源及下游区水环境的影响,对长江口咸潮入侵的影响;调水对输水干线和调蓄湖库的水质影响;受水期退水环境影响;冰期输水存在水环境安全问题。

陆生生态:规划实施占地和开挖明渠对陆地生态系统的不利影响。

水生生态:调水对水源及下游区水域生态系统的影响;调水对输水干线和调蓄湖库生态系统的影响,对鱼类“三场一通道”的影响。

湿地生态:调水对水源及下游区重要湿地的影响;调水对输水干线和调蓄湖库重要湿地的影响,对鸟类生境的影响。

社会环境:调水对受水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影响;规划实施对土地资源的影响;规划实施移民安置影响;规划实施人群健康影响。

环境敏感区:工程规划实施穿越众多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等。

(2)主要环境影响减缓对策和措施

优化调整规划工程布局和规模,长江大通站流量为10000m3/s时采取控制调水规模措施,制定并落实节水和水质保护规划,划定引水、输水水源保护区,严格落实“三线一单”环境管理要求,开展调查观测、强化就地保护、加强迁地保护、开展生态修复(底栖生境修复、底栖生物增殖、生态护岸、人工鱼巢、鱼类增殖放流、过鱼设施、生态水位、生态流量、控制外来物种入侵、生态敏感区规范化建设)等方面进行南水北调东线水源涵养和生态保护。

(3)评价结论

规划与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相关规划等基本符合或协调;规划目标、规模、布局等基本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规划范围区内水环境和生态环境现状质量总体良好,二期工程规划的实施将进一步改善受水区水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缺水状况;东线二期工程规划的实施具有巨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规划实施将对规划范围内的水文水资源、水环境、生态环境、社会环境、环境敏感区产生环境影响,重点影响规划输水沿线和水源区。在规划优化调整和采取针对性环境影响减缓对策和措施后,规划实施产生的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有效减缓、控制或消除,规划可行。

四、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主要事项和时间

本次公众参与征求意见的范围为南水北调二期工程规划引水水源区和输水沿线的公众和社会团体以及关注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社会公众和团体。征求公众对规划编制和实施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相关问题、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五、公众提出意见及索要简本的方式

社会公众和团体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可通过来电、信函、传真等方式将意见提交规划编制机关或评价单位。

本次规划环评公众参与信息公开提供《南水北调二期工程规划环境影响报告(简本)》电子版供查阅,社会公众和团体可通过公示提供的联系方式向编制机关或评价单位索取。

法律依据:

《南水北调东线二期工程规划》规划范围:涉及安徽省、江苏省、山东省、河北省(含雄安新区)、河南省、天津市和北京市40个地市343个县(区),规划面积37.9万km2。

规划目标和任务:南水北调东线二期工程的主要任务是以城乡供水为主,结合农业灌溉、生态改善,兼顾航运等综合利用。

节水规划:节水器具普及率在98~100%,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8~10%,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90~98%。主要供水范围山东半岛和黄河以北的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8~0.82,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至4~11m3/万元。

工程规模和调水量:初步拟定2035年东线二期工程规模为抽江1000m3/s,过黄河310 m3/s,到山东半岛160m3/s。扣除各项损失后的多年平均净增供水量为71.93亿m3,其中安徽省4.27亿m3,山东省31.9亿m3(其中鲁南4.24亿m3,山东半岛18.15亿m3,鲁北9.51亿m3,),河北省18.48亿m3,雄安新区0.6亿m3,天津市8.89亿m3,北京市7.78亿m3。

工程规划和占地移民:东线二期工程规划输水线路总长4278.1km,其中黄河以南1226.4km,胶东1536.5km,穿黄段16.9km,黄河以北1498.3km。输水线路中除利用现有输水线路外,新辟或扩建的线路总长3343.6km,其中黄河以南612.6km,胶东1216.2km,穿黄段16.9km,黄河以北1498.3km。东线二期工程规划拟扩建衡水湖水库、大浪淀水库、北大港水库,新建官路水库、无棣水库、马头山水库等;东线二期工程规划新建广陵站、高邮站等51座泵站,新增装机132万kw。工程建设征地总面积88.79万亩,其中征收土地36.07万亩,征用土地52.72万亩。工程拆迁房屋合计549.2万m2,拆迁人口合计约11.12万人。

水质保护规划:水质保护总目标是确保输水干线的水质稳定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类标准,调蓄湖泊水库营养状况控制在轻度富营养化以内,促进沿线区域的产业结构调整,实现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保障南水北调东线二期工程供水水质,水质保护规划涉及点源、面源、线源和支流污染负荷控制;本期工程污染控制的重点区域为南四湖上级湖,主要控制指标为TP及COD;本规划仍是重点控制工业和城市污染源,局部区域强化面源污染控制。

二、规划实施的主要环境影响、防护措施

(1)主要环境影响

规划实施对环境的影响主要为水文水资源、水环境、生态环境、社会环境、环境敏感区。水文水资源:枯水期调水对水源及下游区水文情势和水资源的影响;调水对输水干线和调蓄湖库水文情势和水资源的影响;调水对防洪除涝的影响。水环境:枯水期调水对水源及下游区水环境的影响,对长江口咸潮入侵的影响;调水对输水干线和调蓄湖库的水质影响;受水期退水环境影响;冰期输水存在水环境安全问题。

陆生生态:规划实施占地和开挖明渠对陆地生态系统的不利影响。

水生生态:调水对水源及下游区水域生态系统的影响;调水对输水干线和调蓄湖库生态系统的影响,对鱼类“三场一通道”的影响。

湿地生态:调水对水源及下游区重要湿地的影响;调水对输水干线和调蓄湖库重要湿地的影响,对鸟类生境的影响。

社会环境:调水对受水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影响;规划实施对土地资源的影响;规划实施移民安置影响;规划实施人群健康影响。

环境敏感区:工程规划实施穿越众多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等。

(2)主要环境影响减缓对策和措施

优化调整规划工程布局和规模,长江大通站流量为10000m3/s时采取控制调水规模措施,制定并落实节水和水质保护规划,划定引水、输水水源保护区,严格落实“三线一单”环境管理要求,开展调查观测、强化就地保护、加强迁地保护、开展生态修复(底栖生境修复、底栖生物增殖、生态护岸、人工鱼巢、鱼类增殖放流、过鱼设施、生态水位、生态流量、控制外来物种入侵、生态敏感区规范化建设)等方面进行南水北调东线水源涵养和生态保护。

(3)评价结论

规划与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相关规划等基本符合或协调;规划目标、规模、布局等基本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规划范围区内水环境和生态环境现状质量总体良好,二期工程规划的实施将进一步改善受水区水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缺水状况;东线二期工程规划的实施具有巨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规划实施将对规划范围内的水文水资源、水环境、生态环境、社会环境、环境敏感区产生环境影响,重点影响规划输水沿线和水源区。在规划优化调整和采取针对性环境影响减缓对策和措施后,规划实施产生的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有效减缓、控制或消除,规划可行。

四、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主要事项和时间

本次公众参与征求意见的范围为南水北调二期工程规划引水水源区和输水沿线的公众和社会团体以及关注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社会公众和团体。征求公众对规划编制和实施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相关问题、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五、公众提出意见及索要简本的方式

社会公众和团体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可通过来电、信函、传真等方式将意见提交规划编制机关或评价单位。

本次规划环评公众参与信息公开提供《南水北调二期工程规划环境影响报告(简本)》电子版供查阅,社会公众和团体可通过公示提供的联系方式向编制机关或评价单位索取。

五、南水北调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

法律分析:

南水北调临时用地征地补偿是按照国家批复的南水北调总干渠补偿标准进行赔付。 具体如下: 水田 1888元/亩。 水浇地 1754元/亩。 旱地 1422元/亩。 菜地 2742元/亩。 河滩地 711元/亩。 果园 2274元/亩。 经济林地1622元/亩。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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