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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灌南拆迁,会销模式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更新时间:2025-03-11 13:19  发布:2024-11-30 04:07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2024灌南拆迁,从进场费、买断经营权谈谈终端商业优势和商业贿赂,[摘 要]:引言:最近对进场费、买断经营权等等是否构成争论不休,有工商部门对其作为商业贿赂进行处罚,但同时很多执法者又觉得难以把握,笔者在此从经济学的角度对于产生争论的最终缘

2024灌南拆迁,会销模式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一、2024灌南拆迁,从进场费、买断经营权谈谈终端商业优势和商业贿赂

[摘 要]:引言:最近对进场费、买断经营权等等是否构成争论不休,有工商部门对其作为商业贿赂进行处罚,但同时很多执法者又觉得难以把握,笔者在此从经济学的角度对于产生争论的最终缘由做个探讨,同时也指出我们执法[英文摘要]:[关 键 字]:[论文正文]:引言: 最近对进场费、买断经营权等等是否构成商业贿赂争论不休,有工商部门对其作为商业贿赂进行处罚,但同时很多执法者又觉得难以把握,笔者在此从经济学的角度对于产生争论的最终缘由做个探讨,同时也指出我们执法和现实之间的矛盾,并简单提出自己的观点,希望对工作有所裨益。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终端商业优势 经济学上有一个价值链理论,简单来说就是一件商品要经过设计、原料采集、加工、储运、销售等等一系列的环节才能最终实现为人们所消费,每一个环节都凝结了一定的价值,这些环节环环相扣形成了一条价值链条,最终到达手里的价值也就是整个链条价值的总和。根据这一理论,这个链条的终端就是直接面向消费者的零售环节,终端是否能够顺利实现价值,直接影响了整个价值链条的上游环节;同时终端环节的价值率占整个价值链条的比例最高,所以零售环节的利润率高不需要规模经济也可以生存,而越到上游利润率相对越低,只能靠规模经济生存,这也就是为什么零售商向散兵游勇一样大量存在,而越到上游环节厂商越少的原因。因此,在市场营销的理念中,就有 终端为王 的说法,就是说终端是最终实现价值的领域,终端环节是最终决定成败的关键,占领终端或者顺利进入终端就意味着成功了一半,并且上游产品越多的行业对于终端的争夺也越是激烈。 这些好听起来似乎跟商业贿赂没什么联系,但实际上二者有非常紧密的联系。商业贿赂行为本质是由于商业优势的存在导致劣势一方向优势一方行贿以 买通 优势,所以商业贿赂行为基本都是上游经营者对下游经营者行贿,因为下游相对于上游来讲是相对的终端地位,也就具有商业优势,那么推而远之,面向终端的行贿行为当然是商业贿赂行为其中一主要部分。(当然也会存在供不应求时,下游厂商向上游厂商行贿的情形,但原理是一样的)我们不妨列举一些案例来归纳一下:药品供应商向医院和医生行贿是为了占领面向患者的医疗服务这个终端;电器设备供应厂商向供电公司行贿是为了占领供电工程建设这个终端;阀门厂向供水公司行贿是为了占领供水工程这个终端;图书供应商向学校行贿是为了占领教育图书供应的终端,向车站等单位行贿是为了占领提供运输服务这个终端,天然气公司向公司行贿是为了占领住户燃气供应这个终端。。。。。。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我们对这些行为的商业贿赂性质也是形成了共识的,笔者姑且归纳个统一的名称叫 终端费 ,就是为了争取交易机会向终端环节行贿的各种费用。 我们推而广之:商场进场费呢,是商品供应商为了占领和进入终端向商场给付的利益;买断经营权包括买断销售权和买断促销权,前者是指酒水供应上给付酒店一定的费用,酒店在一定时期内只卖这个供应商的酒水;后者是指酒水供应商给付酒店一定的费用,酒店在一定时期内只允许这一供应商的促销员进入酒店促销,说到底也是酒水供应商为了占领和进入酒店这个终端而给付酒店的利益。但是,最近对进场费、买断费等等是否构成商业贿赂却争论不休,为什么呢? 两种不同性质的商业优势 我们可以看出:前面所举的案例中的终端单位是:医院、学校、供电、供水、房产公司等等,而后二者的终端是商场和酒店,它们之间有什么不同呢?仔细的分析我们就会发现,前者单位都是依法或者国家赋予了独占地位单位或者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自然垄断地位的终端。比如:医院(公立)、学校是社会公益事业单位,属于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供水、供电企业是公用企业,也是属于国家依法赋予的独占经营者;在每一个小区的配套设施建设中房地产公司的开发行为具有不可反复性,不可能说房地产公司选择了某一个厂家的管道而由于用户不同意而拆掉重建,所以房产公司对于每一名住户而言具有一种天然垄断地位。为了进入这些终端而给付的利益实际上是买通了国家、法律和客观条件所赋予的一种商业优势,而这种优势应当是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用户服务的,而不能被滥用以获取额外的利益。 法律所赋予的商业优势却用来当作赚钱的资本,这最低限度也违背了商业道德,违背了公平交易的市场秩序,这就好比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法律赋予手中的职权搞钱权交易一样,本质上构成贿赂。但是反过来看商场和酒店,它们在市场中虽然也具有一定的优势,但是所不同的是,它们的优势是在市场竞争中逐步形成的,比如大的商场往往具有十几年、几十年的经营历史,规模逐渐扩大在人们心中也建立的相当的信誉,本是就是一种无可比拟的无形资产,好的酒店在经营中也逐步形成了一种外在形象,往往成为财富、地位、尊贵的象征,有着良好的口碑,因此也形成了一个比较固定的顾客群,这种客户资源也是一种无形资产。这种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商业优势事实上是一种无形资产,也就是一种资本。从这个意义上讲,利用自己争得的商业优势来进行,获取收益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并没有违反商业道德。因此类似于进场费、买断费的各种费用,许多人认为是无可厚非的,甚至是天经地义的。 归根结底,对于商业优势的资本化是否构成商业贿赂的问题,许多人潜意识中的看法是:如果这种优势是法律赋予或者基于客观环境形成的,那么凭借优势作为赚钱的资本就是显得仗势欺人,就构成索取贿赂;而这种优势是凭自己在市场竞争中争取的,那么凭借优势赚钱就是无可非议的,就是理所当然的。所以,对于后者我们许多人都不认为是商业贿赂,而更加偏向于是双方的协议行为,这就是争议的根本所在。笔者对此的看法、凭借法律赋予或者基于客观环境形成的优势作为赚钱的资本构成索取贿赂,是另外意义上的 钱权交易 ,构成商业贿赂毋庸置疑;2、类似于进场费和买断费的情况要具体分析。()如果这类终端费用是帐外暗中给予或收取的,就构成商业贿赂,因为这说明给付和收取一方具有在给付或收取额外利益的主观动机,符合贿赂的本质涵义;(2)如果都是明示给付和收取(包括协议或账目的明示),就要个案认定,就是要有给付和排挤了竞争对手的事实、以及二者之间的必然联系。举个例子:如果某供应商通过给付商场畸高的进场费排挤了某一同类商品供应商的事实证据,可以认定是畸高的进场费才导致进场成功,具有贿赂的性质;同理,某酒水供应商给付畸高的买断费并排挤了另一买断者时,构成商业贿赂。(3)当某供应商不惜重金,进行大面积买断经营权的时候,已经或者将要在相关市场上造成垄断经营的情况下,也可以认定商业贿赂。比如:某品牌酒水供应商,在某区域市场上花血本买断各家高级酒店独家经营权,力图造成独占酒水经营的局面, 这样就会实质性的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带来垄断,可以认定。 以上只是笔者的一点个人看法,很不成熟。实际上现存的这种争议这也体现了我们执法过程中与现实的矛盾:法律规定不能全面地反映现实的变化,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所有的行为,我们只能根据法律的宗旨和社会现实状况来具体把握,毕竟执法有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原则,要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才能做到公平公正执法。

二、会销模式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国家并没有直接规定会议营销违法会议营销违法与否要看具体是如何操作的。如果利用会销模式进行诈骗则构成诈骗罪。因此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违法。

试用期协议违法吗?

如果只签订试用期协议是不合法的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所以如果是劳动合同中包含试用期的相关约定的则是合法的。

三级分销模式是否合法

三级分销不合法涉嫌传销。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健身房不能退卡违法吗?

健身房不能退卡违法。健身卡不能退卡的约定不属免责条款是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为;且因个人健身涉及到人身权利不属于可以强制履行的合同。消费者办卡时如发现商家售卡不退的情况可以与商家交涉协商不成可以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诉或向消协投诉避免合法权益受损。

签避税合同违法吗?

阴阳合同合理避税违法是违法行为。一旦被查出不但要补足应缴的税款而且还面临高额罚款。《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贷款阳违法合同吗?

贷款阴阳合同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会构成逃税罪因为订立阴阳合同是一种逃税的违法行为。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或者因逃税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又逃税的行为。

三、会销模式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国家并没有直接规定会议营销违法会议营销违法与否要看具体是如何操作的。如果利用会销模式进行诈骗则构成诈骗罪。因此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违法。

试用期协议违法吗?

如果只签订试用期协议是不合法的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所以如果是劳动合同中包含试用期的相关约定的则是合法的。

三级分销模式是否合法

三级分销不合法涉嫌传销。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健身房不能退卡违法吗?

健身房不能退卡违法。健身卡不能退卡的约定不属免责条款是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为;且因个人健身涉及到人身权利不属于可以强制履行的合同。消费者办卡时如发现商家售卡不退的情况可以与商家交涉协商不成可以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诉或向消协投诉避免合法权益受损。

签避税合同违法吗?

阴阳合同合理避税违法是违法行为。一旦被查出不但要补足应缴的税款而且还面临高额罚款。《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贷款阳违法合同吗?

贷款阴阳合同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会构成逃税罪因为订立阴阳合同是一种逃税的违法行为。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或者因逃税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又逃税的行为。

四、从酒业终端销售行为谈谈对商业贿赂和商业惯例的认识

商业贿赂行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但是《反法》的规定毕竟距离现在已有很长一段时间,经济形态已发生了许多的变化,商业手段层出不穷。其中有的商业手段成为了成功的商业惯例,也有的商业手段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构成了商业贿赂行为。到底如何甄别是商业贿赂还是合乎商业道德的商业惯例,每一个执法者可能都有不同的认识,在此笔者结合办案实践对酒业终端销售竞争中的商业贿赂行为谈几点粗浅的认识,权作探讨,希望对工作有所裨益。

《反法》第一条规定了其立法宗旨:“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应始终把是否侵犯了公平竞争的经营秩序进而损害了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作为终极标准,在没有确切规定和答复时用这一终极的裁量标准来公平公正的行使认定和裁量权,体现执法正义。《反法》第二条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其中包含了不正当竞争的共性要件,包括:首先不正当竞争的主体是经营者并且在经营者之间进行;其次不正当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或公允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另外不正当行为暗含此行为的社会危害,主要表现在破坏公平的市场秩序或损害消费者利益或二者兼而有之。商业贿赂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其构成要件中必然包括不正当竞争的共性要件,而且商业贿赂还有一个同类型行为的共同要件即经营者实施贿赂的主观目的性。

「案情一及评析」

某酒厂家为推销本公司生产和销售的某种类白酒,以15元/瓶盖的标准,用现金向酒店服务员“回收”酒瓶盖,以此促使酒店服务员竭力向顾客推销该种类白酒。

这种行为我们俗称“开瓶费”,其实质是经营者为销售商品采用给付财物的方式贿赂对其商品销售有直接影响力的人(酒店服务人员),向酒店服务员争取交易机会。此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排挤了其他经营者和潜在经营者,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最终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构成了商业贿赂行为。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当前还存在一种现象厂家本身在该酒的包装内放有包括现金在内的财物,或者瓶盖本身带有兑换财物的利益。这些财物在公允的商业惯例上属于向消费者的附赠,但现实情况下由于消费者在酒店消费过程中的疏忽等原因,使得酒店服务员以外获得了此赠予的利益,从而也在一定程度上诱使了服务员促销该种类的酒。这种行为,虽然在实际结果上厂家给付了服务员财物,但不具有给付财物的主观故意,故无法定性为商业贿赂。服务员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

「案情二及评析」

某酒厂家为使该厂生产销售的某种类的红酒在某酒店的餐厅吧台的货柜上陈列,向该酒店缴纳一定时期内一定数量的“进店费”,以此促使该种类酒在该酒店的销售。该酒的所有权属于厂家,销售的利润由某公司获得。

笔者认为该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因为酒店的吧台的货位是有限的,而且在日常的经营中由于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形成了天然的“黄金地段”,极具商业价值。酒业公司在此上柜的目的是争取消费者的“眼球”,而且酒公司和酒店之间没有该酒的交易行为,并非向酒店不正当的争取交易机会。比如现实中的一块广告牌,非此即彼,此则排挤了彼,但并不能认为广告位的牌位费是商业贿赂。

「案情三及评析」

某酒业公司为了促进某一时期在某酒店的销售某类型的酒,向该酒店缴纳一定时期内一定数量的“买断促销权费”,即在一定时期内该酒店只允许该公司雇佣的促销员进入酒店促销或只能销售某一种该类型的酒以此来促进某类型的酒的销售。该酒的所有权属于该公司,销售的利润由某公司获得。

笔者认为该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商业贿赂。因为该公司使用自己的促销人员销售酒,公司支付的报酬属于工资的性质,其目的是通过自己的促销员向消费者争取交易机会。酒店和酒公司之间不存在交易关系,也就不存在争取交易机会的问题,“买断促销权费”应视为一种类似宣传推广的费用。

五、自营业务与做市商制度的异同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证券自营业务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用自己的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户买卖有价证券,以获取盈利的行为。做市商制度是一种市场交易制度,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法人充当做市商,不断地向投资者提供买卖价格,并按其提供的价格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交易,从而为市场提供即时性和流动性,并通过买卖价差实现一定利润。简单说就是:报出价格,买卖双方不必等到交易对手的出现,就能按这个价格买入或卖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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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4灌南拆迁,2021年灌南哪些地方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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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祁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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