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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审批完成后才可以开工建设,高速公路开工前多久征地

更新时间:2025-03-13 00:31  发布:2024-12-03 03:52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征地拆迁审批完成后才可以开工建设,修建高速公路中标以后才开始征地吗,修建高速公路的中标和征地流程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先后顺序关系。在实际情况中,征地工作通常会在项目规划和设计阶段就已经开始,以确保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完成土地征收。一、关于修建高速公

征地拆迁审批完成后才可以开工建设,高速公路开工前多久征地

一、征地拆迁审批完成后才可以开工建设,修建高速公路中标以后才开始征地吗

修建高速公路的中标和征地流程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先后顺序关系。在实际情况中,征地工作通常会在项目规划和设计阶段就已经开始,以确保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完成土地征收。

一、关于修建高速公路的征地

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会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对于高速公路,这个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这意味着,在高速公路建设前,需要对此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征收土地的批准权限和程序。这表明,在高速公路项目启动前,必须经过合法的征地程序,包括农用地的转用审批和征地审批。

二、关于中标与征地的关系

中标通常是指在项目招标过程中,某个承包商或团队被选为项目的实施者。这并不意味着征地工作在此之前没有开始。

在很多情况下,为了确保项目能够按时开工,征地工作会在项目规划和设计阶段,甚至更早的时候就已经开始。

因此,中标和征地并不是严格的先后顺序关系,而是并行或交叉进行的两个过程。

综上所述,修建高速公路的征地工作通常会在中标之前就已经开始,以确保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完成土地征收。但具体的情况可能会因地区和项目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二、高速公路开工前多久征地

什么时候公告,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有关部门最好提前通知,为拆迁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

征地拆迁有关标准的规定

1、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以高速公路施工图为依据,以业主单位现场放线确定的边沟丈量为准。

2、征收土地的面积:以手工实地丈量、登记的面积为计算依据,全线总面积正负误差不超过3%。

3、征收土地的地类:以土地现状地类为基础,以土地利用现状图斑、实地勘测的结果及相关政策为依据。

4、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湘政办发〔2005〕47号、湘政办函〔2008〕159号、娄政发〔2003〕29号文件执行。高速公路建设征收耕地补偿年产值按中值计算,一般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按16倍计算,基本农田按25倍计算。基本农田面积按耕地面积的89、47%确定。其他地类按湘政办发〔2005〕47号、娄政发〔2003〕29号文件执行。

5、房屋拆迁补偿及地上附属设施、零星果木的补偿按娄政发〔2008〕3号文件执行。凡地上附属设施由业主恢复功能的不予补偿。

6、退耕还林土地的补偿费:先按旱土年产值的16倍计算。如省人民政府有新的补偿政策,按新标准执行。

7、房屋拆迁安置标准:房屋拆迁安置的新宅基地按照娄政发〔2008〕3号文件的规定,异地新建的,按占多少还多少,每户建筑占地面积最多不超过180平方米的标准确定。其通水、通电、通路、场地平整及基础工程费,按娄政发〔2008〕3号文件标准执行,由业主与各县(市、区)包干,市指挥部协调。宅基地报批及办证费按1500元/户的标准,由基层国土所统一办理。

8、还塘(不含人工修建水库和大型水库)包干费标准:对征收的水塘,按照3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由被征地村组自行造塘。另增加3元/平方米为个案处理费,由各县(市、区)包干使用。

9、移葬坟的补偿标准:按照各市级文件标准补偿。

三、新修高速公路土地怎样征收

法律分析:征地的程序分前后衔接的两大块,即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实施程序。(一)征地的批准程序(以大型建设项目为例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5、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四、修建高速公路征收土地规定

一、修建高速公路征收土地规定

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对高速公路建设依法征收、征用土地和迁移居民,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建设高速公路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标准由征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向农民公示。依照前款规定应当支付给农民的费用,项目法人应当在土地丈量后及时缴纳给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高速公路开始施工前支付给农民。安置补助费的支付和使用,依照国务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拖欠。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

二、不动产物权在什么情况下要依法登记

1、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要依法登记,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三、哪些情况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我国属于土地公有制,因此,如果需要使用土地的话,就需要支付土地使用税。如果单位或者是个人以转让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或者是地上的建筑物等方式来取得收入,那么久还需要交纳一个土地增值税,但不是所有的转让都需要交纳土地增值税,下面我们就来看一看哪些情况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土地增值税的开征,有利于增强国家对房地产开发商和房地产交易市场的调控,有利于国家抑制炒买炒卖土地获取暴利的行为,有利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经济建设积累资金。根据《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明确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2、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3、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4、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综上所述,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情况主要有以上4种,因此,如果自己在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时候,一定要看看自己的情况是否符合这4种中的其中一种,如果符合,那么暂时就不需要再交纳土地增值税,这样也可以节约一大笔成本费用。

五、高速公路征收土地补偿

法律分析:高速公路征收土地补偿内容包括:

1、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补偿标准,按政府规定,为该耕地年产值的若干倍,具体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此范围内制定;

2、青苗补偿费和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树木等附着物补偿费;

3、安置补助费;

4、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登记费及征地管理费等;

5、征地动迁费;包括征用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构筑物、城市公共设施等拆除、迁建补偿费、搬迁运输费,企业单位因搬迁造成的减产、停工损失补贴费,拆迁管理费等等;

6、水利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补偿费;包括农村移民安置迁建费,城市迁建补偿费,库区工矿企业、交通、电力、通信、广播、管网、水利等的恢复、迁建补偿费用,库底清理费,防护工程费,环境影响补偿费用等。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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