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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小水电退出政策,国家对小水电关停政策

更新时间:2025-03-13 12:12  发布:2024-07-31 16:05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国家对小水电退出政策,国家对小水电的退出政策主要包括对小水电站的关停和补偿措施。这一政策旨在保护生态环境和水资源,确保生态环境的持续发展和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一、小水电站的关停为了减少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水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政府会

国家对小水电退出政策,国家对小水电关停政策

一、国家对小水电退出政策

国家对小水电的退出政策主要包括对小水电站的关停和补偿措施。这一政策旨在保护生态环境和水资源,确保生态环境的持续发展和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一、小水电站的关停

为了减少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水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政府会对一些存在环境问题或影响生态平衡的小水电站进行关停或拆除。此举旨在避免水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浪费,确保生态环境的持续发展。关停小水电站的过程必须进行科学评估和规划,并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程序。

二、补偿措施

对于受到关停影响的小水电开发企业,国家会根据受影响的电站规模、发电量、投资金额、建设年限等因素,进行相应的补偿。补偿的具体标准和方式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但通常会考虑企业的实际损失和未来发展需要。

此外,政府也会加强对小水电站的管理和监管,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促进水电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这可能包括对小水电站进行技术改造、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推广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等。

总的来说,国家对小水电的退出政策是一个综合性的政策框架,旨在平衡生态环境保护和水电产业发展之间的关系。通过关停和补偿措施,政府旨在引导小水电产业向更加环保、可持续的方向发展,同时保障受影响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小水电退出国家补偿规定

法律分析:

小水电作为一种清洁的可再生能源,自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得到快速发展,但与此同时,由于规划和管理的滞后,一些地区不断出现因小水电开发导致生态破坏的现象,小水电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不断凸显。基于此,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小水电的发展进行规范和限制。

法律依据: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有序开发小水电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的通知》 一、做好小水电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依法实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小水电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和经济发展需要,结合生态功能区划,按照“统筹兼顾、科学论证、合理布局、有序开发、保护生态”的原则,组织编制小水电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的区域,并按规定程序审批。要进一步强化规划对小水电建设的指导作用,增强规划的约束力和权威性。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做好与相关规划的衔接与协调、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等工作,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对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的地区,可对小水电资源进行重点开发;对部分生态脆弱地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要根据功能定位,对小水电资源实行限制开发;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原则上禁止开发小水电资源。

三、国家对小水电关停政策

根据《关于有序开发小水电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的通知》规定,各地要强化对小水电资源的管理,尽快完善小水电资源开发管理的相关法规,实行小水电资源开发权的有序、有偿使用和市场化,建立公平高效的小水电资源市场开发机制。要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积极开展试点。各地要加强在建和拟建小水电项目监督管理,对违规项目,应严肃查处,杜绝无序开发、浪费资源和破坏生态的现象,引导小水电健康发展。

做好小水电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依法实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小水电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和经济发展需要,结合生态功能区划,按照“统筹兼顾、科学论证、合理布局、有序开发、保护生态”的原则,组织编制小水电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的区域,并按规定程序审批。要进一步强化规划对小水电建设的指导作用,增强规划的约束力和权威性。

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做好与相关规划的衔接与协调、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等工作,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对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的地区,可对小水电资源进行重点开发;对部分生态脆弱地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要根据功能定位,对小水电资源实行限制开发;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原则上禁止开发小水电资源。小水电站为什么大量转让?

1.因为国家有政策出台,要大量清理小水电,保护国家生态平衡。

2.小水电上网电价比较低,比火电低,电力公司法人收购可以赚价差。

法律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有序开发小水电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的通知》

四、扩大公众参与,强化社会监督。对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小水电开发规划和建设项目,规划编制机构和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开发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采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公开有关开发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收集公众反馈意见,并对意见采纳情况进行说明。环保部门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向社会公告受理的有关信息,必要时,可以通过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各地要强化对小水电资源的管理,尽快完善小水电资源开发管理的相关法规,实行小水电资源开发权的有序、有偿使用和市场化,建立公平高效的小水电资源市场开发机制。要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积极开展试点。各地要加强在建和拟建小水电项目监督管理,对违规项目,应严肃查处,杜绝无序开发、浪费资源和破坏生态的现象,引导小水电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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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国家对小水电退出政策,国家对小水电关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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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常伊涵
内容审核:李站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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