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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经验交流,拆迁方害怕哪几种被拆迁人?

更新时间:2025-03-10 11:30  发布:2025-02-17 18:36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拆迁经验交流,让拆迁方既紧张又害怕的被拆迁人是这样的,征地拆迁过程中,由于拆迁双方的地位以及信息的不对等,导致被拆迁人常常处于劣势难维权的境地,难已拿到合理满意的拆迁补偿款,这也就是为何在征地拆迁此类行政案件中胜诉率往往较低的缘由。今天,拆

拆迁经验交流,拆迁方害怕哪几种被拆迁人?

一、拆迁经验交流,让拆迁方既紧张又害怕的被拆迁人是这样的

征地拆迁过程中,由于拆迁双方的地位以及信息的不对等,导致被拆迁人常常处于劣势难维权的境地,难已拿到合理满意的拆迁补偿款,这也就是为何在征地拆迁此类行政案件中胜诉率往往较低的缘由。

今天,拆迁律师就结合自身实践办案经验来为大家讲讲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究竟什么样的被拆迁人能够让拆迁方感到既紧张又害怕!总共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 有所准备并熟悉法律型被拆迁人

随着征地拆迁致富的新闻被曝出,很多人在知道征地拆迁的第一时间便开始搜集并查询本次项目的补偿政策以及相应的拆迁法律法规,他们深知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不然就因为自己不懂法而致使自己的补偿大大减少就亏大了。并且想要在拆迁过程中拿到合理满意的补偿那就需要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

那么,为何我会说这是拆迁方比较害怕的一类被拆迁人呢,因为在拆迁过程,拆迁方能从与被拆迁人交流的话语中得知他们熟知拆迁法律法规,所以不敢随意的发表言论与实施拆迁程序,否则,一不小心被他们揪住小辫子那补偿的结果就只能被他们牵着走了。

2、 沉着冷静型被拆迁人

看到这个,相比有很多的被拆迁人就想要说:为何沉着冷静也会成为这么重要的优点?那我们就要说说害怕、慌张、胆小型的被拆迁人了,因为这类人深得拆迁方的喜爱。原因在于每当补偿协商不一致或强拆被征收房屋时,此类被拆迁人往往会采取比较极端的方法来抗拆,以求能够达到震慑拆迁方的目的,从而阻止拆迁进程与争取到自己满意的补偿。但这种暴力抗拆的行为在拆迁律师实践中发现并未取得任何的效果,只会被对方作为扰乱社会治安,阻碍国家征收的进程来进行抓捕,最后常常落得人财两空的结果,得不偿失!

反之,沉着冷静的被拆迁人通常在自己房屋面临强拆时,他们首先会临危不惧的拨打报警电话,并对强拆现场进行拍照留存证据,及时的搜寻拆迁方的违法点,为后期专业律师介入的维权工作做准备,这样的被拆迁人你说拆迁方怕不怕?

3、会求助专业拆迁律师型被拆迁人

不得不说,在面对违法征地拆迁时,求助专业拆迁律师的通常会比未委托律师的房屋保存的更为完整或补偿更为满意。其实,还是因为专业拆迁律师各种拆迁政策与拆迁套路,并且还会利用法律程序来中来搜集拆迁方的违法之处,只要找到便会对其穷追猛打,直至赢得最终的胜利,使被拆迁人拿到合理满意的补偿。

转自网络

二、拆迁方害怕哪几种被拆迁人?

随着中国城市化的进程加快,拆迁也在如火如荼的进行着,拆迁让有的被拆迁人一夜暴富,也让有的被拆迁人生活标准降低,违法拆迁、暴力拆迁充斥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方代表着国家公权力,各位被征收人可能比较害怕与拆迁方打交道,因为对国家公权力充满畏惧,甚至自己权利被损害,也只能哑巴吃黄连,默默忍受。但晏清律师想提醒各位被拆迁人:拆迁方的行为不一定都合法,甚至有的拆迁方会采用各种手段威逼胁迫被拆迁人,会使出很多套图,同时他们会害怕被拆迁人发现他们的违法行为,那他们最害怕哪几种被拆迁人呢?今天晏清律师事务所就带各位被拆迁人了解一下。

一、了解法律规定的被拆迁人

拆迁的所有程序,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现在随着法治的推进,基层法律建设的完备,很多被拆迁人开始去学习法律法规。学习的初衷也是害怕自己的权益被被拆迁人侵害而不自知,结果真的发现了拆迁方的违法行为,这时拆迁方就不会继续进行违法行为了,因为他们知道被拆迁人懂法,违法行为可能会被被拆迁人抓住把柄,届时不好收场。但是大多数被拆迁人对于法律的理解都是有限的,就算知道规定也不知如何应用。被拆迁人自己维权结果掉入新的陷阱的案例不胜枚举,所以在发现拆迁方违法行为后不要轻举妄动,保存好证据及时联系律师才是正确选择。

二、冷静面对的被拆迁人

很多被拆迁人在新闻上看过,或者真实的见过暴力抗拆的被拆迁人,他们谩骂征收方或者与征收方厮打在一起,结果就是自己受伤住院,或者被公安机关拘留,再回到家发现房子早已变成一片废墟,征收方早已逃之夭夭。这样的情况其实是征收方最愿意看到的。相反,如果被拆迁人选择报警,选择用手机拍摄视频记录证据,那么这些都将成为之后诉讼维权的证据,也是将补偿款大幅提高的重要保证,这种情况也就是拆迁方最不想看到的。

三、雇佣专业律师维权的被拆迁人

毫无疑问,任何一个征收方都不愿意牵扯到官司中,尤其是行政类官司,败诉对于他们的不良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对于不懂法律的被拆迁人,律师可以向他们讲解相关法律法规,成为他们与拆迁方抗衡的依靠,对于懂法的被拆迁人,律师会从更专业的角度来提供帮助,而不是生硬死板的套用法条。有无数被拆迁人在律师的帮助下将补偿数额提高到原来的二倍、三倍,所以律师是拆迁方最害怕的人。

三、要用群众乐意接受的方式拆迁

在21世纪初期,影响世界最大的两件事,一是新技术革命,二是中国的城市化。诺贝尔奖获得者斯蒂格利茨曾如此判断。诚然,这是一件值得自豪的事情,因为中国正在越来越大的影响世界。但是,在我国城市建设的持续进程中,如何能妥善处理好以 拆迁 为主体的各种行为也是我们不得不思考的。

一、人格权和财产权的联系

1、关于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关系,涉及到主体与客体的诸多问题,对其讨论可以追溯很远。长期以来,囿于历史条件和思想认识的局限,在理论和制度上,人格权与财产权通常混同为一,不做区分。人格权作为一种权利类型独立出来,形成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基本分类,是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

2、人格权是社会和个体生存发展的基础,属于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基础性权利。现在世界各国宪法均将人格权的保护放在重要位置。在中国,我们应该就人格权在意识形态体系中探讨或者将人格权置于实质法律中探讨加以研究。

3、财产权是人身权的对称。它具有物质财富的内容,一般可以货币进行计算。财产权包括以所有权为主的物权、准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二、2月25日脱贫攻坚表彰大会观后感什么扶贫方针

2月25日,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在北京召开,2012年至2020年,经过8年持续奋斗,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了!这是让全世界刮目相看的重大胜利,是从中央到地方,千千万万的扶贫工作者不断努力兑现的承诺,是中国人民互相扶持,追求美好生活的勤劳付出的结果。身为一名驻村工作队员,很荣幸能参与到脱贫攻坚的光荣任务中,走到人民群众的身边,攻坚克难,取得战斗的胜利。

三、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

1、侵害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人以人格利益为内容,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须享有且与其主体人格不可分离的权利。

2、侵害身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拥有某种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它不是民事主体所固有的一种权利,而是由民事主体通过某种行为或者事实而获得了身份才具有的权利。

3、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一般情况下,精神损害赔偿是针对人格权和身份权受到侵害而言,但由于某些特定的物品在被人们持有时被赋予了一定的意义,这样使其具有了人格化的特殊意义。而由于侵权方的行为导致该物件的永远灭失或损毁,必将给受害人的心理和精神带来了较大的程度的伤害,而如果单纯的财产本身的价值并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精神上所受到的打击和痛苦,因此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也是非常必要的。

4、侵害婚姻关系的精神损害赔偿

婚姻关系与每个人都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也会影响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如果不能处理好就容易引发社会问题,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因此,立法者对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格外重视。

5、侵害死者的精神损害赔偿

关于死者的人格权利是否应该得到保护或者说法律进行保护的理由,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但是对于死者上述人格权利的保护,并非保护的死者的人格权利其意义在于保护其近亲属的权利。因为根据民法规定,只有民事主体才能够享受民事权利,死者不是民事主体也就不可能享有权利。死者既然已经死亡,他人对其所做的任何行为对死者已无意义,而死者的近亲属因与死者之间的血缘关系以及与死者存在着旁人无法替代的亲情联系,侵权行为对死者实施的行为可能会对其近亲属产生影响。

7、违约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

长期以来,法学界对于违约责任中能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存在着很大争议,世界各国很少有承认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如德国、法国、日本等都不承认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多数学者从传统民法角度将违约之债与侵权之债按照不同的责任原则、构成要件及承担方式加以区分,通常认为违约责任中的损害赔偿范围限于财产上的利益。但是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两者种平行的承担责任的方式,在发生侵权行为我们可以主张使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那么在发生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时也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这并没有任何矛盾的地方。在实践中,通常也会因为合同期待的利益不能发生而给受害人较大的精神痛苦,所以因违约行为而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在实践中,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法律。

四、拆迁前期,你要做这些事情!

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这是一个放之四海皆准的道理,拆迁也不例外。

 一、了解拆迁规定及拆迁信息

二、该补多少,要心中有数

三、要学会如何保存证据

 四、妥善处理各类征收文件

  律师提示,单纯保管或是置之不理并非妥善处理!在拆迁过程中收到的征地告知书,征收公告,土地登记表以及补偿安置方案等等,被拆迁首先要做好保存和备份的工作。认真阅读每一份文件,及时咨询律师是否可以进行维权或签字。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对征收的程序以及应当公布的征收文件都有明确的规定,而进行维权的时间节点和维权时效也有明确的规定,一旦错过,对于被征收人来说十分被动。

  需要签字的文件,不知是否可签的文件宁可不签!但是不签不等于一味拖延,当拒绝签字后,一定要立即联系专业律师,以防错过维权时效被合法强拆!

  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着巨大的经济利益,更是伴随着不少陷阱,被拆迁人一定要擦亮双眼,认真走好拆迁维权的每一步!

五、遇到征地拆迁,你最不该做的四件事!

百姓的房屋如果遇到征地拆迁,可谓是千载难逢的好事,若各项补偿落实到位,则生活条件将会得到巨大改善,甚至可能存在一夜暴富的情形,但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因利润过大,百姓在补偿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各种不公平的情形,其中百姓在不懂法律的情况下往往会采取以下四种情形进行维权,但在拆迁律师看来,以下四种情形是百姓在遇到问题时最不该做的四件事。

最不该做的四件事!

1、信访不信法踏上漫漫信访路

信访是部分百姓在遇到问题时能想起的首要解决方案,不可否认的是在信访过程中确有可能搜集一些相关证据,但最终能通过信访解决问题的微乎其微,当百姓回头想通过司法程序进行救济时发现诸多案件已经过了维权的最佳时效,另通过信访案件能拿到的案件材料通过信息公开也基本全部能获取,且更具有证明力,故百姓在遇到征地拆迁时,应当学会相信法律,而不是一意孤行衷于信访。

2、暴力抗拆财产人身双受损

武力永远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手段,在征地拆迁的案件中更是如此,百姓在遇到紧急情况时,首先应当想到的是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比如在遇到强拆的情形时,发生正面冲突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很有可能会被以扰乱社会治安的名义被拘留,暴力抗拒既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也对人身安全造成严重的影响,百姓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可以采用拨打110报警电话的形式进行维权,一方面可以通过公安机关的介入避免发生严重的人身受损事件,一方面也可以对现场证据进行固定,无论从哪个角度而言都远远好于暴力抗拆。

3、拒绝签署任何文书消极对抗终无用

常常听到百姓说的一句话是“我认为这个文书是不公平的,我没有签收,上面没有我的签字,不应对我产生效力”,但现实情况是,并非所有文书拒绝签字就不会发生作用,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留置送达已经成为了一种送达文书的方式,百姓拒绝接收并非百分百的不对自己产生影响,相反,对于部分文书的拒绝签收很有可能错过维权的时效,故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于政府的下达的文书,要学会选择性的签收,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以防错过时效。

4、关注补偿不关注拆迁捡了芝麻丢西瓜

在遇到征地拆迁时,百姓常常纠结的一件事是因为自己得到的补偿过低从而导致对于征地补偿协议耿耿于怀,拒不签字,并一直纠结于补偿数额的本身,殊不知,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能真正影响到百姓补偿数额的不仅仅是表面上的补偿协议,还有安置补偿方案、征地程序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若未经过合法的征收程序,则可能对百姓产生的直接影响就是补偿过低,在以往的案件中,有部分案件存在着国有土地按照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的案例,若此时百姓仅仅纠结于补偿协议,而忽略审查征地手续是否合法,则造成的直接后果是得到的补偿远低于法律规定应得的补偿。

千万不能和拆迁方谈这些!

近年来,拆迁方和被拆迁方存在的利益冲突造成拆迁方的招式层出不穷。不仅仅是明面上的强拆逼迁,更有各种暗地里的拆迁陷阱让被拆迁人猝不及防,被拆迁人争取合理的拆迁补偿款的过程中其实更是一场博弈,其中陷阱重重,被拆迁人稍有不慎便陷入陷阱,造成维权的被动局面。被拆迁人该如何规避拆迁方的陷阱,究竟不能和拆迁方谈什么?

1、不与拆迁方谈政策

对于拆迁程序、补偿方式等问题,国家法律、法规早有规定,根据规定被拆迁人其实都可以拿到不错的补偿。但为了压缩拆迁成本,提高拆迁效率,不少拆迁方便拿政策说事来辩驳被拆迁人,地方政府所谓的拆迁政策,自然是为了其完成拆迁工作而制定的,为了行使其职权和方便其管理所用。但是,政策不等于法律,更不能违反法律,各级行政部门在征收土地或者房屋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去作为,任何超越法律的界限都是违法的。

被拆迁人当遭遇政府以“政策”来打压时,首先要保持定力,不可随意妥协,拆迁方所谓的“政策”在很多情况下并非红头文件,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被拆迁人通过法律途径击破政府违法点,便极可能获得更多的拆迁补偿。

2、不谈拆迁奖励,重要在补偿

拆迁方为完成拆迁任务,往往会使出浑身解数,经常会利用搬迁奖励作为诱饵,往往奖励越高期限越短。凯诺拆迁律师提示大家,切勿冲动签下补偿协议,一定要根据相关规定计算出自己房屋应当补偿的数额,以此来决定是否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被征收人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

被拆迁人一定要做到心中有数,羊毛出在羊身上,不可轻信拆迁奖励之说,根据规定应当拿到的补偿被拆迁人都有权利进行争取,任何机关部门都不能进行克扣。

3、不谈没有完整纸面协议的补偿

在实践中,很多被拆迁人没有正规的协议,只是与由拆迁方随意的写几项如房屋面积、单价、装修损失等内容,甚至没有签订协议或只是签订了空白协议。根据实际维权的经验,拆迁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有主要包括补偿方式、补偿期限和违约责任等方面,被拆迁人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前,一定要仔细审阅所签的补偿协议对下列条款是否有明确的规定: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拆迁补偿协议的内容一定要具体明确,空白协议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协议都绝不能签。虽然拆迁补偿协议采用空白协议和约定不明确的协议形式都是不合法的,但在实际维权过程种,被拆迁者因举证困难而时常陷入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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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经验交流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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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卫诺茹
内容审核:刘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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