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400-1598098

  • 全国法制宣传日
  • 1
  • 2
  • 3
  • 4
  • 1
  • 2
  • 3
  • 4

研究

【圣运第1833起胜案】广东拆迁胜案: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圣运律师助当事人复议维权!

更新时间:2025-03-10 11:42  发布:2019-11-19 09:48  文章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章简介:【圣运第1833起胜案】广东拆迁胜案: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圣运律师助当事人复议维权!委托人:于女士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申请人:某生态环境局【案情回顾】    于女士在广东某地经营花卉市场。因项目建设,于女

【圣运第1833起胜案】广东拆迁胜案: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圣运律师助当事人复议维权!

委托人:于女士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申请人:某生态环境局



【案情回顾】



    于女士在广东某地经营花卉市场。因项目建设,于女士的花卉市场面临征收。就补偿问题,于女士与拆迁方迟迟未达成一致。经过考虑,于女士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情况,迅速制订维权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为核实征收合法性、获取维权证据,圣运律师协助于女士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并明确所需公开信息的形式为纸质,获取信息的方式为邮寄,并提供了详细的联系方式。于女士将上述信息通过EMS邮政快递寄送至当地生态环境局,并通过快递信息查询到该文件被签收。



    数日过后,该生态环境局电话回复,称本单位不存在申请信息,所以不能公开。圣运律师认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于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信息公开机关的,要告知申请人该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不能仅仅电话通知,而不作出答复。



【复议结果】



    在圣运律师的协助下,于女士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审查采纳了圣运律师的意见,责令该生态环境局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履行答复职责。





上一篇:福建胜案:对征收项目合法性存疑,圣运律师助力维权!

页面浏览:4844
文章编辑:赵正群律师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

上一篇:【圣运第1834起胜案】浙江海宁胜案:因土地整治项目遭非法损坏?圣运律师助力确认违法
下一篇:村委会是否有权作出限期腾退决定?
热门阅读
相关推荐
更多>>

天津征收、拆迁律师团队

更多>>

圣运律师团队

首页 - 关于圣运 - 联系我们